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應當在出讓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完成開發投資。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條件:
除了民事行為生效的壹般要求外,還需要下列特殊要求: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
(1)按出讓合同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進行投資開發,屬於住房建設項目,完成開發總投資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的土地,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房地產轉讓時房屋已經竣工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有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
(4)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53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轉讓、交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54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