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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出租嗎?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租賃,需要提前轉讓。出讓國有土地只是獲得國有土地的壹種方式。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應當在出讓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完成開發投資。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條件:

除了民事行為生效的壹般要求外,還需要下列特殊要求: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

(1)按出讓合同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進行投資開發,屬於住房建設項目,完成開發總投資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的土地,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房地產轉讓時房屋已經竣工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有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

(4)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53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轉讓、交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54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