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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範戶外廣告活動,保護城市景觀,維護戶外廣告經營者及其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市政公共設施等戶外城市空間設置的具有廣告內容的廣告、廣告牌或者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實物造型設施等。第四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美化市容,規範設置,並與古城和現代城市風貌相協調。

戶外廣告設置實行空間有償使用。第五條Xi建設委員會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和市屬各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戶外廣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

工商、規劃、市政、市容、文物、園林、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配合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對戶外廣告設置進行管理。第二章規劃設置權管理第六條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明確戶外廣告允許設置和禁止設置的區域、街道和建築物,並與城市景觀和建築物的體量、造型、色彩相協調,保持城市街道的觀賞性和可視性。第七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閻良區、臨潼區和市屬各縣戶外廣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轄區內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公共場所、市政公共設施的戶外廣告權,由戶外廣告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投標人少於三家的,戶外廣告設置權可以協議轉讓。第九條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設置權的,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並發布招標、拍賣公告。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公告要求,持廣告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向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參加招標投標活動。

以協議方式轉讓戶外廣告設置權的,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申請人協商確定受讓人。

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的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持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等相關資料辦理審批手續。第十條公共場所和市政公用設施以外的戶外廣告設置,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征得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人或者該場所土地使用者的同意,簽訂租賃合同後,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持租賃合同、廣告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向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並經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後,按規定繳納戶外廣告設置場地使用費,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 第十壹條戶外廣告設置權的使用期限按照戶外廣告設施使用證載明的時間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戶外廣告設置權轉讓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戶外廣告設置權受讓人必須具有戶外廣告經營資格。第十二條戶外廣告權出讓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專項用於城市建設。第三章設置、維護和管理第十三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供電、供氣、供熱、供水、排水、通信等管線周圍的戶外廣告也應符合相關規定。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場所或者場所,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的使用;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控制地帶;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第十五條戶外廣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規劃,審批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第十六條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編制施工圖,經戶外廣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施工。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