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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商住改革新政策

法律分析:第壹,存量營業廳可以改成公租房,完全變性。

這壹條基本上直接推動了商業產品完全變成住宅產品。不僅消防、百姓用水用電的問題可以解決,衛生間的水電問題也可以解決,更重要的是可以擺平。二、允許商業產品改為集體宿舍,推動企業購買商住樓。

二是可以作為企業的宿舍,是重要的銷售網點。因為在商住之前不能用於居住,很多企業只能買樓辦公,用途有限。這次允許商業產品作為集體宿舍,為企業購買提供了新的途徑,相當於為企業購買提供了新的理由。

第三,公寓酒店項目改造為商業提供了條件支持。

如果把商業產品改成公寓酒店項目,就說明商業策劃變成了酒店策劃,辦公產品演變成了酒店產品。這樣整個消防和規劃限制都要重新設置,為酒店經營提供了堅實的基礎,本質上也為整個物業的經營和出租提供了便利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法》第五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不得改變。業主需要依法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道路的,應當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並由業主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 *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住宅改為營業用房。業主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依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所有權人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將其住宅改為營業用房的,利害關系人請求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為營業用房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壹條業主將住宅變更為營業用房的,該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的“利害關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