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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潔履職的22條禁令是什麽?

1違反法定程序組織和參加選舉,或者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偽造選舉結果的。

采取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參選或者阻礙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或惡勢力幹涉、操縱和破壞選舉。

違反規定處分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或者擅自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的。

5違法違規發包集體土地,調整收回農民承包土地,強迫或者阻礙農民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非法轉讓或者出租集體土地,或者違規強行調整農民宅基地。

6 .違規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在各類救災、補助資金、物資、退耕還林、還牧還草、征地補償款發放和分配中弄虛作假、善待親友的。

7在集體資金使用、集體經濟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的設立和承包、宅基地使用的安排以及耕地、森林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和流轉中,幕後操作,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8.違反村民意願超範圍、超標準向村民集資、投勞,加重村民負擔,或者向村民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的。

9.以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欺詐等手段非法占有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其他公共財產。

10在計劃生育、落戶、殯葬等管理和服務工作中,或者受委托從事公務活動時,吃拿卡要,故意刁難群眾,或者收受、索取財物的。

11違反規定無證收(付)款,不按審批程序報銷發票,或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或坐支集體收入。

12以虛報、冒領等手段獲取、騙取、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貼以及各種強農惠農補貼和項目扶持資金。

13未經批準借用集體資金、物資或經批準借用集體資金、物資但逾期不歸還,或違反規定用集體資金、公共財產操辦個人婚喪喜慶事宜。

14以處理村務為名,請客送禮,大吃大喝,浪費集體資金,或者亂發獎金補貼,用集體資金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15未按照規定實行民主財務管理,或者偽造、變造、隱匿、銷毀財務會計資料的。

16阻撓或幹擾村民行使質詢權、罷免權等監督權。

17阻撓或者幹擾經濟責任審計等重大事項的。

18阻撓、幹擾有關機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案件調查的。

19參與、縱容、支持黑惡勢力活動。

組織、參與宗族、宗派紛爭或聚眾鬧事。

21參與色情、賭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動或者為其提供便利條件的。

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或者縱容、支持他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