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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優先於物權的幾種例外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債權優先於物權的例外情形有:

1,買賣不破租賃,租賃合同期限內租賃物的變更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提前預告登記。當事人在購買房屋時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未經當事人同意,他人處分該房產不發生效力。

3、工程價款,如建設工程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價款,承包人可優先折價或拍賣工程價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依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壹條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的,為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

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該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