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很多房屋租賃都是口頭協商,沒有正式的書面租賃合同。壹旦發生糾紛,很難證明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同以及合同的具體內容,很難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通過口頭協商確定的租賃關系是壹種事實租賃關系。在這個事件中,房東將自己的房子出租給當事人使用,當事人給了房東壹定的費用,所以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租賃關系。既然是租賃關系,就受法律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具有相應條款的書面租賃合同。因為在沒有書面合同的情況下,壹旦發生糾紛,很難解決,當事人的權利可能得不到有效保護。所以租房時,盡量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在簽訂合同時,要盡可能以書面形式在合同中註明相關事項,任何口頭承諾均視為無效。短租長租要說清楚,轉租協議可以提前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六條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