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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居民,老公是北京豐臺區農民戶口。婚後多久能把戶口落戶北京?

第65438章+0戶口登記

戶口的登記和轉移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戶主辦理。

本人或戶主未辦理戶口登記或遷移的,應出具戶口登記和遷移人授權的委托證明。

第壹條辦理出生登記。

(壹)父母或母親為北京市常住戶口的嬰兒,出生壹個月內,由監護人向嬰兒父親或母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嬰兒父母壹方為本市集體戶口,另壹方為本市家庭戶口的,嬰兒應當向家庭登記常住戶口。如果嬰兒的母親是本市集體戶口,父親是外地戶口,可以隨母親將戶口登記為集體戶口。如果母親是農業戶口,嬰兒可以自願選擇隨母親或隨父親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辦理出生登記,應當出具下列文件:

1.嬰兒出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親、母親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3.嬰兒母親戶籍所在地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隨父登記的,該證轉入母親戶籍所在地計生部門);

4.嬰兒母親是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須出示母親所屬團以上政治部出具的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

5.違法違規生育非婚生嬰兒的,須持有嬰兒出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嬰兒父親母親的結婚證、嬰兒母親戶籍所在地計生部門出具的社會撫養費繳納證明。非婚生嬰兒還提供親子鑒定證明,由派出所認可;

6.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須持有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中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護照;嬰兒父親、母親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區縣計生部門出具的《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社會撫養費繳納證明或同意戶籍證明。

(二)父親為本市戶籍、母親為外省市戶籍的嬰兒(2003年8月7日以後出生)要求隨父申報生育登記的,符合北京市計劃生育政策,由嬰兒父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審核批準。應頒發以下證書:

1.家庭應用;

2.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3.嬰兒父母的戶口簿、身份證和結婚證,嬰兒父親的住房證明;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省市生育服務證需在街道、鄉鎮計生部門更換為《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第二條死亡登記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死亡後,戶主或者親屬、監護人等。火化前應當持下列文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和註銷戶口。

(壹)在醫院死亡的,必須持有醫院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在家死亡的,須持有當地街道、鄉鎮衛生保健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或居(村)委會證明及親屬申請;非正常死亡提供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二)死者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第三條辦理遷出登記。

戶口遷入市外登記必須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壹)招生和畢業分配必須持有招生和畢業分配證書。

(二)參軍,必須持有《入伍通知書》或軍校錄取通知書。

(3)出國(境)定居的,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批準赴港澳定居註銷戶口通知書》、《批準赴臺灣省定居註銷戶口通知書》或家屬書面申請註銷戶口;在國(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國(境)外書面申請。

(四)失蹤6個月以上註銷戶口,必須憑法院裁定書(宣告失蹤)或派出所掛失登記證明和親屬書面申請。

(五)其他原因遷入市外的,必須持有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遷入許可證》。上述人員遷出或註銷戶口時,還需提供遷出或註銷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第四聯為本市遷入登記。

辦理市內遷入,實行“壹地完成”(取消市內戶口遷移證),須出具以下證明文件,到戶口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壹)移民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二)遷入戶的《戶口簿》。

(三)移民與室內成員的關系證明(如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出生證等。).

(四)新入戶、非農業人口須出具北京市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自管住房必須由單位出具《住房分配通知單》及復印件;沒有產權證的,須出具購房發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合同及房管、物業管理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及以上證明復印件;農業人口必須出具村委會同意開戶的證明。

(五)農業人口遷入的,必須出具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六)刑滿釋放、勞動教養的,提供釋放監管場所證明或勞動教養證明和註銷戶籍證明。監外服刑人員進入住宅的,應當提供監管場所的釋放證明和派出所所長的審批表。

第五為城市遷入。

對戶籍在市外的,必須出具以下證明,在戶口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

(壹)復員退伍軍人從本市參軍的,須憑市或區、縣復員安置部門出具的落戶介紹信或市局的《回鄉通知書》、《復員證》或《轉業證》;非本市入伍的,出具市局入戶通知書、檔案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和復員證明或轉業證明;本市入伍後戶口註銷後,由部隊回原籍的,由師級以上單位出具退伍證明;上述人員還須出具軍隊或原戶口註銷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號碼證明。

(2)高等院校在校生或畢業學生。

錄取學生須憑縣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錄取通知書》、《入學通知書》。

分配畢業的學生必須出具:

1.本市高校畢業的外地學生,須出具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和縣局或市局的入戶通知;

2.外地大中專院校畢業分配(含本市生源)出具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和縣局或市局出具的入戶通知書;本市學生未分配工作的,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縣局或市局出具的《回家通知書》和學校證明;

3.本市學生在外地高校就讀後休學的,須出具休學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

(三)未取得定居權在本市出國(境)的人員,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出入境證件;在境外遺失護照的,須出示我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在國內遺失護照,須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護照簽發證明原件”。

外地戶口的學生和在京高校就讀期間在外就讀的非京籍學生,回國後在本市定居的,出國前須出具縣局或市局出具的戶籍登記證明、常住人口登記證明和護照。

(四)華僑、港、澳、臺同胞來本市定居必須持有市局簽發的《入境通知書》。

(5)遺失註銷戶口再次尋回的,憑原註銷戶口登記證、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公安局長批準辦理。

(六)刑滿釋放、勞動教養人員,提供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證明。監外服刑人員進入住宅的,應當提供監管場所的釋放證明和派出所所長的審批表。

(7)外省市人員要轉京或投靠其他戶口的,須持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通知書。

(八)移民人員成立新戶,非農業人口須持有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提供自辦住房的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書》及其復印件;農業人口必須持有村委會同意開戶的證明。

上述人員遷入戶口時必須持有遷入戶的《戶口簿》。回國、釋放、解除勞動教養、退出部隊、休學(經市局批準的除外)且不在戶口註銷地恢復戶口的,須持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戶口註銷證明。

第六條辦理時限

戶籍接待室在辦理戶口登記事項時,對理由正當、手續完備、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立即辦理(戶口登記時限須經派出所批準20個工作日。

第二章辦理進京入戶申請

第七條外省市農業戶口或農業戶口無業夫妻在北京投靠轉為農業戶口。

(1)驗收條件

1.申請人45歲,結婚10年;

2.申請人年齡在46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結婚滿5年;年滿55周歲的申請人,結婚應滿2年;

3.隨行子女為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相關計劃生育政策;獨生子女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未婚無業(獨生子女指原夫妻婚後生育的子女);

4.避難的人不是農業戶口。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原件和復印件),證明其已向避難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避難所所在分局(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由本人向戶政大廳提出申請,經分局(縣)局審核,市局批準。

(三)需要提供的證明

1.家庭申請(申請人和被信任人簽名相同);

2.申請人及陪同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其父母或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請人是農業戶口以外的外省市人員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的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失業證明或者失業證;

6.再婚的人必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後同意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

7.陪同人員為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子女為二胎的,由當地計生部門出具生育證明,本市司法部門出具親子鑒定;超計劃生育必須出具原罰款收據和本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

8.未滿25周歲的獨生子女,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居民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和本人出具的未婚無子女公證聲明;社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明或失業證;

9.被信任人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已進京的,須提供10年內被信任人進京的批準文件;如遇特殊情況,還需提供本人在北京避難10年以上的批準文件。審批文件包括:中央單位、市屬單位批準的進京批件或戶口介紹信、準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書、高校畢業生就業派遣通知書、研究生就業通知書、就業報到證等。

10.其他必要的證明。

第八條退休夫妻投靠北京轉為農業戶口。

(1)驗收條件

1.幹部男性60歲,女性55歲;

工人男性55歲以上,女性50歲以上;

2.特殊工種,男50周歲以上,女45周歲以上;

3.在外省市工作,達到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

4.隨行子女應為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獨生子女年齡不能超過25周歲,未婚無業(獨生子女指原夫妻婚後生育的子女)。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向避難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避難所所在的分局(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向戶政大廳提出申請,經分局(縣)局審核,市局批準。

(3)需提供的證明:

1.家庭申請(申請人和被信任人簽名相同);

2.申請人(離異)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單位出具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4.被信任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5.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其父母或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6.未滿25周歲的獨生子女,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居民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和未婚無子女已進京的公證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或者失業證;

7.再婚的人必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後同意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

8.申請人從事特殊工種退休的,應提供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特殊工種退休審批表》;

9.其他必要的證明。

第九條退休人員投靠子女,進入農業戶口。

(1)驗收條件:

1.夫妻雙方達到離婚退休年齡並同時申請(幹部男60周歲,女55周歲;工人男55歲,女50歲);

2.申請人已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了退休手續;

3.申請人無外省市縣子女;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向避難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避難所所在的分局(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向戶政大廳提出申請,經分局(縣)局審核,市局批準。

(3)需提供的證明:

1.家庭申請(申請人和被信任人簽名相同);

2.申請人(離異)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和被投靠人的人事部門查檔證明,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和子女情況證明;

4.被信任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5.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其父母或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6.因大學畢業分配、招錄、招工、投靠等戶籍政策而進京的,提供審批單位批準進京的批準文件復印件,並加蓋單位人事部門或勞動部門公章;

7.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十條子女隨父進京入戶。

(1)驗收條件:

1.父親為本市戶籍,母親為外省市戶籍,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申請隨父投靠的,須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原則上只解決壹個孩子。

2.孩子在母親戶口所在地有戶口。

(2)程序:

申請人須持以下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可向父親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如果其父親戶籍所在地的分(縣)局已經設立了戶籍大廳,可以向戶籍大廳提出申請,由分(縣)局審核,市局審批。

(3)需提供的證明:

1.家庭申請(父母雙方簽字);

2.申請人及其母親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或《二胎證》原件;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持有外省市生育服務證的,須到街道、鄉鎮計生部門變更為《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計生部門出具的隨父回家通知書;

5.父親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

6.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其父母或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親與母親再婚的,雙方應提供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再婚前已生育子女的證明;無單位的,由街道、鄉(鎮)出具生育子女證明、父母的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後同意離婚的,應出具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8.父親是本市集體戶口(不含學生集體戶口和駐京辦事處、聯絡處集體戶口),不需要提供住房證明,但必須提供父親集體戶口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保衛部門)、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證明;

9.父親戶籍落在本市非直系親屬戶籍的,提供非直系親屬住房證明,經公證的房屋產權人或公房承租人、戶主同意的戶籍證明;

10.如果父親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戶口在北京。,他必須提供進京的批準文件;

11.其他證書。

第十壹條省市來京投資興辦私營企業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壹)申請人必須滿足的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包括:

(1)個人獨資企業負責人;

(二)合夥企業的合夥事務執行人;

(3)具有公司制和其他組織形式的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2.申請人在京設立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辦理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澱、豐臺、石景山常住戶口,申請人必須具備:

(壹)連續三年擔任私營企業負責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事務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的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2)戶口遷入地,有本人所有的房屋;

(3)企業連續三年每年繳納80萬元(?營業稅+所得稅)及以上,或者最近三年納稅額達到300萬元以上;

(四)本市從業人員連續三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達到從業人員總數的90%以上;

(五)無犯罪記錄,未被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通緝。

(二)在市內八區以外的區(縣)申請常住戶口登記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連續三年擔任私營企業負責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事務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的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2)戶口遷入地,有本人所有的房屋;

(3)企業連續三年每年繳納40萬元以上或近三年繳納654.38+50萬元以上;

(4)企業職工中本市職工人數連續三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達到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五)無犯罪記錄,未被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通緝。

符合上述條件者,可申請本人、配偶及壹名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登記。

(二)審批程序

申請人須持以下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可向所購房屋所在區(縣)公安分局(縣)提出申請,經市局審核同意後辦理。

(三)需要提供的證明

1.家庭應用;

2.企業營業執照;

3.申請人或配偶在北京的房屋所有權證;

4.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和稅務收據;

5.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出具的職工在本市就業情況的證明;

6.企業所在地的區(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近三年無重大違法經營行為的證明,以及申請人連續三年擔任私營企業負責人、合夥事務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的私營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證明;

7.申請人、配偶及子女的戶籍證明;

8.申請人、配偶及子女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9.結婚證;

10.獨生子女證;11.申請人及配偶為外省市戶籍的,須提供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或失業證;

12.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無違法記錄證明;

13.申請人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事務執行人,須提供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或資產評估報告,以及其他合夥人放棄辦理北京戶口的聲明;

14.其他證書。

根據《外地來京投資開辦私營企業人員申請北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京政辦[2006 54 38+0]73號)第八條規定,在市內八區以外地區落戶的申請人,自戶籍登記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城鎮戶口遷移,五年後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處理時間限制

派出所、分局、市局審批時限為50個工作日;派出所、分局(縣)審批時限為35個工作日;派出所級審批時限為20個工作日。三級審批的具體時限如下:

(壹)派出所處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

(2)分局(縣)辦理時限為:15個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員進京時限為:20個工作日。

(3)市局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

(四)對於需要補充材料的,工作時限從申請人補齊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三章辦理小城鎮戶口和本市農業戶口人員辦理農民戶口。

第十二條辦理本市農業戶口轉為小城鎮戶口。

辦理農業戶口轉為小城鎮戶口的,申請人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1)處理條件:

1.在本市14衛星鎮和33個中心鎮規劃區域內,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持有本市農業戶口的,可根據本人意願申請小城鎮常住戶口;

2.本市規劃區外的農業戶口人員,在規劃區內購買壹套標準不低於兩居室的商品房,可以申請本市小城鎮戶口。

(2)應簽發的證書:

1.個人申請;

2.規劃區內個人合法住房或合法購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4.居住地所在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職業和居住兩年以上的證明。

第十三條辦理小城鎮戶籍轉移。

符合本市戶籍遷移規定的,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戶主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壹)辦理遷移的條件:

1.外省市人員已登記小城鎮滿5年,本市人員已登記小城鎮滿2年;

2.在遷入地有合法住房並在此居住;

3.投靠有未婚子女的丈夫或妻子;

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5.父母在孩子的生活中尋求庇護。

(2)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隨行家庭成員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買房遷入時,須提供:北京市房產局核發的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貸款購房需提供購房合同及貸款銀行貸款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分期購房的,提供分期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售房單位出具的分期購房證明;

3.投靠遷入的夫妻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被投靠人與父母同住的,須提供父母的房屋產權證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本市小城鎮戶口的外省市人員,還須提供進京批件,即《外省市人員申請小城鎮常住戶口審批表》和《外省市人員申請表》復印件(此批件由小城鎮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提供, 並且承辦民警的派出所必須在復印件上註明此證件僅用於當地戶口遷移,並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5.其他投靠遷入的必須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附:14衛星城和33個中心鎮目錄

14衛星城:

通州區通州鎮衛星城、大興區亦莊衛星城、黃村衛星城、房山區燕房衛星城、良鄉衛星城、門頭溝衛星城、昌平區昌平鎮衛星城(南口、碾頭)、沙河衛星城、延慶縣延慶鎮衛星城、懷柔區懷柔鎮衛星城(雁棲、廟城、北房)、密雲鎮衛星城、密雲縣衛星城。

33個中心城鎮:

海澱區溫泉鎮,豐臺區王佐鎮,門頭溝區齋堂鎮、潭柘寺鎮,房山區竇店鎮、長溝鎮、劉立河鎮、韓村河鎮,通州區宋莊鎮、馬駒橋鎮、永樂店鎮、縣城,昌平區小湯山鎮、北七家鎮、楊坊鎮,順義區楊鎮、後沙峪鎮、北小營鎮、高麗鎮。

第十四條農業戶口人員在本市辦理農轉非。

申請本市農業戶口的農民,申請人須出示以下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可向申請戶口所在地或購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1)處理條件:

1.本市農業戶口人員要求夫妻投靠農村的,不受年齡限制。

2.本市農業戶口人員要求父母到子女所在農村投靠的,不受年齡限制。

3.本市農業戶口人員在市區購房並取得合法固定住所。

(1)申請人為買方本人或其配偶或子女(18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不單獨申請);

(二)在城鎮購房並取得合法固定住所的;

(三)在本市衛星城和小城鎮購房並辦理“小城鎮城市化”或“農轉非”的申請人,自願選擇。

(2)需要提供的證明

1.入戶申請書(需申請人簽字);

2.申請人及陪同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3.結婚證和住房證明;

4.在市區購房並取得合法固定住所的,須提供房屋證明:北京市房產局核發的房產證;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供正式購房發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合同及房管、物業管理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

5.其他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