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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租賃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性:

壹、工廠租賃合同如何明確?

廠房租賃合同應明確租賃合同的內容,具體如下:

1.承租人、出賣人和出租人的名稱和住所;

2.租賃物的名稱、數量和規格;租賃期限;

3.租金的構成及支付期限和方式;

4.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等條款。

第二,租賃合同的期限有什麽限制?

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有約定的,為定期租賃;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無限期租賃;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但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為無限期租賃。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出租方有權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明確租賃期限,租賃期滿後收回房屋。如需繼續租用原租賃房屋,承租人應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提出,並征得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三。租賃合同的類型

租賃合同的類型有:

1.租賃根據租賃物的不同可分為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不動產租賃包括房屋租賃和土地使用權租賃。

2.根據法律是否對租賃有特別規定,租賃可分為壹般租賃和特殊租賃。

3.根據租賃合同是否確定期限,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不定期租賃。

法律客觀性: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租賃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續租或者終止租賃的,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租賃登記部門辦理租賃登記變更、延期或者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