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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近日發布的《關於加強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的通知》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市直各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會議精神,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優化住房供應結構,加快解決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實現住有所居目標,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壹是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建設和籌集公共租賃住房,鼓勵社會單位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鼓勵投資機構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持有和運營公共租賃住房。

(壹)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通過新建、收購和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公共租賃住房,落實建設和收購資金。

1.新模式。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采取集中建設和配套建設相結合的方式。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用地,應當采取劃撥方式供應,可以采取委托代建、項目管理等多種方式組織建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配建比例、邢弢建設、回購價格、回購單位、竣工時間等具體要求,並在供地相關文件中予以明確。

2.采集方法。市、區縣人民政府在滿足配售住房需求時,指定機構可以購買在建但尚未配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定向安置房使用後仍有剩余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按照市有關部門核定的價格作為公共租賃住房購買。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機構也可以購買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和社會存量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

3.長期租賃。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指定機構可從定向安置房、商品房中長期租賃部分價格和面積合適的房屋,出租給公租房申請家庭。

4.落實資金。將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建設、分配、運營和管理合二為壹,統籌使用資金。市、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土地出讓凈收益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以及政府預算統籌安排的其他資金,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購置、運營和租金補貼。

市級統籌建設和收購公共租賃住房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以下簡稱“市投中心”)籌集,市財政向市投中心註資。城六區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租賃住房,市財政根據公共租賃住房舉辦主體情況,通過市投資中心或直接撥付給區財政給予項目投資補助。其他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從其提取的專項資金中解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收購所需資金。通過長期租賃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公開分配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籌集。

(二)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或所屬企業按照統壹規劃,采取集中建設和配套建設相結合的方式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土地可采取協議租賃(出讓)方式供應。工業園區規劃配套居住用地應當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三)社會單位在符合規劃條件的基礎上,可以使用國有自用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並持有運營,土地可以協議租賃(出讓)方式供應。實施產業結構調整後騰出的廠房、工業廠房等房屋,可以按照規劃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標準,轉為公共租賃住房。

按照上述規定,中央和市屬單位新建、改建公共租賃住房,應向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設申請,並由其審批;其他社會單位向區、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區、縣人民政府報送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項目批準後,納入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劃,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按建設計劃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4)市國土部門可單獨供應公租房建設用地,或要求在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合同中劃撥壹定比例的公租房,由投資機構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建設、持有和運營,以租賃或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向取得公租房備案資格的家庭分配租金。由投資機構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持有和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可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按照保障性住房標準回購,或者在壹定年限後經市政府批準調整為其他類型的保障性住房。

二是實施優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壹)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根據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發展規劃要求,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並單獨列出。市國土部門優先預留公租房建設用地。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中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壹般不低於30%,軌道交通沿線、車站周邊、商業產業集聚區周邊的商品住房用地中保障性住房的比例要適當提高。分配的經濟適用房主要是公租房。

(2)完善公租房項目中幼兒園、小學、社區醫療衛生設施建設,適當增加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壹管理運營,以實現資金平衡。根據需要配備洗衣房、食堂、文化活動室等適當設施,適當安排殘疾人助力車、小型三輪車停車位。

(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設計、施工和材料選擇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技術導則進行,裝修應當按照環保、耐用、經濟的原則壹次性完成。市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適合不同社會需求的單身職工、引進人才、年輕家庭和老年家庭的公共租賃住房設計規定。

(四)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房屋登記部門應當在投資者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公共租賃住房”字樣和土地性質。

(五)除加大政府投入外,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單位通過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貸款、信托基金、發行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拓寬融資渠道。

(六)納入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收購和長期租賃計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和本市實施意見享受稅收優惠。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在建設和運營中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政府所屬事業單位持有的公租房規劃紅線外的市政基礎設施投資,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專業公司等單位多渠道融資解決。

三、加強申請、審核和租金管理。

(壹)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住房的輪候家庭。

2.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15平方米(含)以下;三人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四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申請家庭應當推薦壹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變化,對上述標準進行適時、動態調整。

3.在京連續穩定工作壹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收入,能提供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同期參加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無住房的外省市人員。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住房保障能力確定。

工業園區公租房主要用於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員工的住房困難。具體申請條件由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二)輪候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的家庭,可以向原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登記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優先配租。

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和審核按照本市現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執行。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三)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所屬事業單位、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按順序通過公開搖號、選房方式分配。公共* * *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當在住房具備入住條件60日前,在市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編制分配和運營管理方案,內容包括住房位置、戶型、租金標準、分配條件、分配程序、租賃管理等。

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限價商品房輪候家庭優先配租;申請的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以上(含)老年人、患大病或大手術人員、重度殘疾人、優撫對象和退役士兵、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成年孤兒優先。

(四)社會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優先解決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備案資格的職工的住房需求,剩余房源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向社會公開分配,或者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按規定價格購買並公開分配。社會單位應當在市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在住房具備入住條件60日前編制分配和運營管理方案,並組織分配。

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公共* * *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當按照“保障性住房全程陽光工程”的要求,組織搖號選房活動,並做到公開透明。抽獎活動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治監督員和新聞媒體參與,接受社會監督。搖號排序過程應由公證部門監督,並出具公證書。

(五)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組織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征集和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向取得本區縣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家庭提供;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分配給其他區縣。市投中心建設收購的公共* * *租賃住房將用於全市統籌調配,優先滿足項目所在區縣需求。

(六)有原住房的家庭申請租住公房時,原住房由公房(含直管、自管)承租的,應當騰退,原住房由公房原產權單位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住房障礙管理部門收回;原房屋為私有房屋且已納入棚戶區改造等公益性項目房屋征收範圍或者位於首都功能核心區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購買原房屋。收回、收購和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實施。

第四,規範租賃管理和後期管理

(壹)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市場定價、分級補貼、租補分離”的原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綜合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和管理成本確定,略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或者市投資中心定期確定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所在區域的市場租金。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產權單位制定,不得高於項目所在區域的市場租金,並實行動態調整。產權單位為中央和市屬單位、公有* * *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需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審核後方可執行;其他項目租金標準需經縣級住房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後執行,並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

(二)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條件,家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家庭提出的租金補貼申請予以補足。補貼對象和標準根據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家庭人口、保障面積標準等因素確定。租金補貼資金在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中列支,所需資金由市、區縣財政部門按比例承擔。公共租賃住房住戶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支付房租。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租金補貼分開核算。承租家庭繳納租金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按照相關規定向承租家庭發放租金補貼。

(三)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租賃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壹般為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可按月、季、年收取,但最高租金不得超過1年。產權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或其他機構代收租金。

(四)產權單位與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或者其他費用的,產權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扣除,並由公證處辦理公證。

(五)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每年對公共租賃住房和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核。家庭成員購買、贈與、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後,住房情況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合同期滿後,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仍符合申請條件的,產權單位應當辦理續租手續;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不再續租的,承租人應當退出住房;承租人家庭暫時無法騰退租賃房屋的,租賃合同到期後給予兩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同區域實測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後,承租人家庭仍不退出租賃住房的,按照租賃合同中具體約定的公租房租金2倍的標準收取租金,拒絕退出的記入信用檔案。

(六)退出公共* * *租賃住房由產權單位及時向符合條件的輪候家庭發放住房,並報縣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七)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加強對運營管理機構的指導、監督和檢查,並按照規定定期審核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資格。

公有* * *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當負責租賃管理、物業服務等。,並配備專人協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加強對承租家庭資格的動態管理,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管理部門開展社區服務。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強監督管理

(壹)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完善管理機構,保障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建立市場化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機構,具體負責建設、收購、投融資、運營管理等工作。,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順利實施。市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監察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

(二)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1.向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出租。

2.未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期限收取租金的。

3.變相出售公租房。

4 .其他違反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行為。

(三)申請人弄虛作假,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住房等情況的。以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資格,並通過媒體公示記入信用檔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已分配租住公共* * *租賃住房的,由產權單位收回住房,並按照公共* * *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兩倍繳納租金。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通報其所在單位,移交有關監察部門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5年內不得分配保障性住房;公有* * *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回房屋:

1.擅自改變房屋的居住用途或者結構。

2.將房屋轉租或出借給他人。

3.在出租屋居住3個月以上30天以下。

4.累計3個月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

5.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和租賃合同的行為。

(五)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或者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及物動詞補充條款

(壹)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其建設方案、準入標準、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和管理辦法由園區管理機構制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外省市工作人員來京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審核、分配和管理辦法,並報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本通知自2011 12 1起施行。本通知實施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公共* * *租賃住房實行統壹申請、審核、分配,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

(公章)

201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