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協議簽訂後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違反《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由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
2.如果雙方通過仲裁解決爭議:
雙方當事人自願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後達成仲裁協議的;
3.合同未事先約定後,當事人未達成仲裁協議的:
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4.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
判決壹旦生效,當事人不得就同壹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租賃所有權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條款;
(2)因不可抗力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壹致。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給壹方造成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由責任方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