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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提前解約如何支付違約金?

根據房屋合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未到期前單方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按照租賃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可以收這個月的房租,要求下個月的違約金。

出租房屋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協商簽訂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的終止包括雙方終止和單方終止。雙方解除是指雙方為了消滅原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合同的終止。單方解除是指壹方當事人通過行使法定的解除權或者約定的解除權,取消合同的效力。

在長期房屋租賃中,當事人有可能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為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有必要在合同中規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本合同終止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合同。

2.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租賃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無正當理由將公有住房空置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故意破壞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由於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房屋部分或全部損壞,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如果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參考資料:

房屋租賃合同-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