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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對歷史遺留房屋辦理兩證的政策是怎樣的?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加快解決我市部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

來源:武漢市人民政府網站

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加快解決我市部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

武證規[2013]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進壹步加快解決我市歷史遺留的部分群眾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以下簡稱“兩證”)問題,切實保護購房人(含拆遷重建居民,下同)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經研究,現提出以下意見:

壹.組織領導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副市長任組長,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任副組長。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國土規劃局、市城鄉建委、市法制辦、市金融辦、市信訪局、市監察局、市城管委、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公安局、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全市解決部分住房“兩證”問題。

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國土規劃局、市城鄉建委、市法制辦、市信訪局、市監察局、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為成員, 負責落實領導小組的決定和意見,建立工作機制,組織實施解決“兩證”歷史遺留問題的相關工作。

江岸、江漢、橋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等區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專班和工作制度,負責受理和處理本轄區內“兩證”歷史遺留的具體問題。

二、治療範圍

我市江岸、江漢、橋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因建築手續不全未辦理“兩證”且無權屬爭議的下列房屋,納入“兩證”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範圍:

(壹)符合房改政策的住房改革和公有住房改革;

(二)《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鄭武[2004]61號)下發之日前(即2004年9月20日)拆除並建成投入使用的商品住宅、房屋;

(三)其他合法權屬來源,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認為可以列入建房範圍的。

三、處理原則

(壹)堅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民生優先、違法必究的原則。充分考慮歷史、現狀和政策法規逐步完善的過程,結合我市建設、發展、穩定的大局,分類分步制定解決問題的辦法,客觀公正處理“兩證”歷史遺留問題。

(二)堅持群眾與企業繳納稅費相分離,依法登記確權與查處違法行為相結合的原則。合理區分建築物所有權人和購買人的責任。在創造條件解決購房人辦證問題的同時,有關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開發建設單位辦理手續,繳納費用,並依法進行處罰。

(3)堅持合理應對、確保實效的原則。牢固樹立壹切以群眾利益為重、依法行政的工作理念,對群眾合理合法的訴求簡化辦證程序和要求,根據項目不同情況研究具體解決辦法,確保工作實效。

四、處理程序和方法

(壹)關於已出讓或出售的房改證問題。

已出售或掛牌出售的房改房,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持售房單位的書面保證、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和房改批文向區工作專班申請;未取得房改批文,但符合政策規定,已出售或待售的房改房,由市、區房管(房改)部門辦理,售房單位和購房人憑房改備案表和上述其他材料向區工作專班提出申請。

區工班審核後,上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確定是否屬於規定的處理範圍。屬於上述處理範圍的,由售房單位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對房屋安全予以認定,並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登報公告,公告期滿10天內無權屬異議的,由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並通知國土部門,國土部門據此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二)關於商品房問題,拆建、集資建房。

因開發建設項目各種建設手續等原因,商品房、拆建、集資房購房人無法辦理“兩證”的,由開發建設單位向區工班申請。區工作類復核後,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確定是否屬於規定的處理範圍。屬於處理範圍的,由開發建設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和房屋測量,然後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項目建築面積、竣工時間、用途等基本情況通報相關部門,按以下分類處理:

對商品房、1.1998 65438+2月31之前拆除的用資金建設的房屋,規劃部門對未占用規劃紅線、黃線的予以免責並辦理規劃確認手續,再由房管、國土部門辦理“兩證”。

2.1999 65438+10月1-2004年9月20日商品房、拆遷安置房、集資建房,未占用規劃紅線、黃線的,規劃部門將辦理相應的規劃認定手續;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定時限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補繳欠款並接受處罰,逾期不辦理手續、補繳欠款並接受處罰的,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依法啟動責任追究程序,並告知房管和國土部門先辦理“兩證”。

對上述商品房、拆遷建房、集資建房、責令其補繳欠款的處罰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1999 65438+10月1—2004年9月20日。建築規劃手續不全或與規劃審批手續不符的,按建設工程造價20%的標準處罰;改變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使用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進行處罰,並完善相應的用地手續。

(2)2004年9月20日前竣工的項目未改變土地用途的,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2004年9月20日前竣工且改變土地用途、增加建築面積的,按照我市2004年頒布的《武漢市城市土地出讓金租金標準》執行,並繳納相應出讓金;對不符合土地出讓條件的,采取土地租賃方式,完善用地手續。

(3)基礎設施配套費按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0元的標準繳納;土地契稅按4%的標準征收;建設單位和申請人應當繳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及相關稅費,在房屋竣工時按標準繳納。

(三)處理相關事項的規定

1.房改單位或開發建設單位宣告破產、撤銷或被撤銷,建設主體不存在或未履行申請和辦理義務的,由區工班調查核實後代為確定申請人。經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屬於上述情形的,由房管部門和國土部門進行權屬審查,並向社會公布。權屬無爭議的,直接為購房人辦理“兩證”。

2.購房人未結清購房款的,應當在辦理“兩證”前結清購房款。對區專項工作類確定的、由申請人申請的項目,購房人經財政部門批準,將結算款支付至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設立的過渡管理資金專用賬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開具收據。

3.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在辦理“兩證”時,應當就房屋質量、房屋使用和物業管理等有關事項作出說明,並在房屋竣工交付時按照規定繳納其應當承擔的相關稅費和專項維修資金。

4.集資建房未獲批準,但已出售或符合政策規定的住房,由出售單位和建設單位向區房管部門申請,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辦理集資建房審核備案手續,出售單位和購房人憑《集資建房項目備案表》向區工專班申請。

5.開發建設單位逾期未繳納未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相關稅費和罰款的,要成立追繳專班,組織有關部門采取行政、經濟、法律等綜合措施,加大追繳工作力度,依法追繳。

6.房屋權屬有爭議的,有關當事人應當依法通過司法途徑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由房管、國土部門依據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房屋“兩證”。房屋抵押給購房人以外的其他主體或者被司法機關查封的,在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或者查封後,可以按照規定辦理“兩證”。

動詞 (verb的縮寫)開發建設單位的責任

(壹)開發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將其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二)開發建設單位不配合解決歷史遺留房屋問題,或逾期不繳納未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相關稅費和罰款,導致歷史遺留問題未解決的,有關部門將暫停辦理其與房地產開發相關的規劃、用地、建設、企業登記、開發資質年審、銷售(預售)許可和自有物業登記發證等手續,暫停審批其新的建設項目。

(三)開發建設單位投資者不良信用信息同步記錄,該單位投資者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工商登記的,工商部門暫停辦理登記手續。

(四)開發建設單位屬於行政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的,由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該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責任。

不及物動詞工作要求

(壹)各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合理制定內部工作流程,設立“綠色通道”,加快解決“兩證”歷史遺留問題。同時,進壹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避免出現新的遺留問題。

(二)市監察局對相關部門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和追償、問責工作進行監督和督導。對2004年9月20日後竣工的開發建設項目,因建設手續不全導致購房人無法辦理房屋和土地登記的,市監察局將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具體的收回和問責方案,嚴格依法追究開發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

(三)解決“兩證”歷史遺留問題的經費和有關部門追繳欠款所需費用,由財政部門安排,列入有關單位和部門預算。

(四)在解決“兩證”歷史遺留問題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意見精神,制定解決本地區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65年5月7日43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