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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意見

機構意見(1)

尊敬的審判長和法官,

我受本案原告委托,作為* * * *的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了本案的審理,現就本院根據事實和法律歸納的爭議焦點發表意見如下:

壹、被告1 * * *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該條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本案中,被告1 * * *駕駛的車牌號為* * * *的小客車在超速行駛至* * * *路段時,撞上原告* * *所騎的電動自行車,導致原告身體多處受傷,電動車受損。根據* * *公安局交警支隊第四大隊事故認定,被告1 * * *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的傷害與被告1****的行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那麽,根據上述法律和事實,被告1 * * *應當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被告* * *對本次事故承擔連帶責任。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過錯方承擔責任,根據相關理論和實踐的推定,機動車方包括機動車駕駛人和所有人。經依法查明,被告人1****駕駛的事故車輛實際所有人為被告人2 * * *,故被告人2 * * *依法應對事故承擔連帶責任。

三、本案應由* *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強制責任保險範圍內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明確規定:“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可以就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直接賠償。”

經查明,事故車輛* * *小型客車在事故發生時已在* *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在保險期限內。因此,代理人從保證原告合法利益、使原告盡快獲得賠償的角度出發,認為* *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其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

四、原告的賠償請求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證據充分,應予支持。

根據《民法通則》第98條、106條、119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被告應當賠償原告醫療費、各項費用。

1,醫藥費* *元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壹款規定:“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並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確定。”原告* * *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告已自行支付全部醫療費用,共計* *元整(詳見證據清單第* *頁),被告應賠償原告上述費用。

2、住院夥食補貼* *元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根據《20**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住院夥食補助費為每人每天**元,因原告住院* * *天,合計* *元。

3.運輸費為人民幣* *元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伴人員為就醫或者轉送其他醫院而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本案原告支付的交通費為人民幣* *元,有賬單為證(詳見證據清單第* *頁)。

4、誤工費* *元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事故發生在20**月* *日上午,原告因事故停止工作。**的病歷記載住院日期為* *天,即20**年* *月至20**年* *月。由於原告屬於固定收入範圍,且* *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原告每月工資收入為* *元(詳見證據清單第* *頁),那麽原告因誤工實際減少的收入為* * * *+* * * * * * = * *元?。

5、護理費* *元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無收入的,參照當地同級護理人員勞動標準計算。原則上,哺乳期為壹人...直到受害人恢復自理能力……”原告住院* *期間,其好友* *壹直護理原告,* *是農業戶口,無工作。類似的工作,也就是護工的工資標準,目前還沒有具體的規定。因此,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中農林牧漁業年收入,護理費應為* * * 365(天)* *。

6.精神損害賠償人民幣* *元整。

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因為原告長期在家,不能勞動,給原告家庭生活造成了很大困難,從而嚴重影響了原告及其家庭的生活和思想負擔。其次,原告至今未康復,無論從身體健康的恢復,還是從今後繼續工作的角度,都給原告造成了很深的心理負擔,原告的精神利益受到了嚴重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8條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7.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原告電動自行車因被告1的過錯造成損壞,因修理產生的費用為人民幣* *元整(詳見證據清單第* *頁)。被告1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代理意見,請本院充分考慮采納。謝謝妳

委托代理人:* *律師事務所律師。

20年**月* *日。

機構意見(2)

尊敬的審判長和法官,

河南天仕達律師事務所接受劉的委托,指定我為張某某訴劉債務糾紛壹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後,我仔細了解了案情。經法院調查,現對本案有自己的看法和意見,依法談以下代理意見:

首先,關於案件的性質。

簡單來說,該案只是壹個借款糾紛案件,手續上明確寫著借款和欠款的字樣。被告還能說什麽?但如果仔細了解法院認真調查的內容,就會明白這樣壹個事實:1,20**年6月前,原告張某某租用被告劉某的房屋進行酒店經營,原告每月支付被告3000元租金。被告人劉因丈夫意外死亡,生活困難。這些事實清楚之後,我們就不難知道所謂貸款的真相了。借款只是原告預付的租金。至少到現在已經將近半年了,原告還在用被告的房子做生意。應支付的租金已經沖抵借款65,438+08,000元,還將繼續沖抵。原告如何按照借款金額28000元向人民法院起訴?另壹事實也已查明:被告租給原告的房屋是租給許昌七裏店社區的,原告與被告協商在6月20**日前將房屋直接租給七裏店社區。原被告就此事多次協商,初步約定的轉讓費為原告支付被告58000元。由於種種原因,雙方未簽署轉讓協議,轉讓未生效。這個理由也可以很清楚的解釋為什麽原告借給被告48000元(兩案之和)。原告出於同情被告的遭遇,想接受轉讓,提前向被告支付了租金和轉讓費。轉讓成功沖抵轉讓費,轉讓不成功提前支付租金。

第二,原告的抗辯是否成立的問題。

原告辯稱,自1,20**年6月起,原告與許昌七裏店小區簽訂租賃合同,其直接向某集團支付租金,故被告不能主張租金沖抵。()那麽,原告的抗辯有法律依據嗎?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定。“根據這些規定,被告仍然租用七裏店小區的房屋,原告不支付租金就無權使用該房屋,七裏店小區也無權與原告訂立租賃合同。

基於上述意見,代理律師認為,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本案如此明確的事實面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數額不準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上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庭評議中充分考慮,並作出公正處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仕達律師事務所。

機構意見(3)

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

我所接受李* *、余* *、常德* *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余* *、陳* *民間借貸糾紛壹案被告人的委托,指定該律師為其壹審特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現結合庭審查明的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就本案事實和法律適用提出如下代理意見,請妳院在決定本案時予以慎重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根據原告的指控和庭審查明的案件事實,本案涉及以下兩個事實:1、被告余* *、* *公司、陳* *為壹方,原告李* *為另壹方,於2007年4月9日簽訂借款協議,向原告李* *借款29萬元。2.被告余* *於2010年4月9日向原告李* *個人借款35萬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借款未約定利息。

這兩個事實之間關系的認定是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原告的主張,這兩個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前壹個事實中的利益約定是後壹個事實中主張利益的依據;被告余* *認為,這兩起案件的事實相互獨立,成立了兩種不同的借貸關系,兩者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聯系。在前壹事實中的29萬元借款已經還清,後壹借款關系中不存在利息的情況下,原告不應依據前壹借款關系中的利息約定主張後壹借款關系中的利息。

代理人認為,要對上述兩個事實的關系做出正確的判斷,必須嚴格按照上述法律所確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進行。既然原告李* *主張兩案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告應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否則其訴訟請求無相應證據,應予以駁回。但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李* *除自己陳述外,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上述兩事實之間有任何聯系。在原告只能提供壹張金額為35萬元且未約定利息的借條,且於* *不承認約定了利息的情況下,原告李* *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同時,原告提供的證人彭、許的證言不足以作為原告李* *與被告余* *約定利息的依據。因為兩個證人對要證明的事實的陳述在關鍵問題上相互矛盾。而且即使證人的證言可以采信,也不能真實、充分、具體地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利息支付標準和時間。被告於* *於20**年10月7日向原告支付人民幣10500元,於20**年10月6日向原告支付人民幣10500元。20**於2004年3月向原告支付10000元、5月向原告支付10000元也不足以作為被告余**向原告支付利息的依據。且在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余* *應向其支付利息的情況下,上述還款應作為部分本金償還。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原告李* *主張被告余* *應當按月息3%支付利息,於法無據,不應予以支持。在被告余* *沒有支付利息義務的情況下,被告余* *已償還的款項應視為本金的壹部分。而且,本案所涉民間借貸糾紛的還款義務人是被告余* *,與被告* *公司、陳* *無關。請嚴格按照證據所能證明的案件事實,公正判決本案。

於* *特約代理人:曾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