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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置土地的認定標準

1.閑置土地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1,閑置土地的認定標準是:

超過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載明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起1年未動工建設的。

2.法律依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者劃撥決定期限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壹,或已投入金額占總投資不足25%,且已中止開發建設滿壹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認定為閑置土地。

二、閑置土地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閑置土地處置方法如下:

1,辦理建設用地手續,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後繼續開發;

2、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超過壹年;

3.改變土地用途,辦理相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

4.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滿足後重新審批開發;土地增值,政府收取的增值收益;

5.收回閑置土地,註銷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和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