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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食堂的定義

單位的食堂大多屬於單位的後勤部門,壹般認為是非盈利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建立了以國有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經濟體制。單位食堂的經營主體也是復雜多樣的,給衛生監督人員認定單位食堂的主體帶來了壹定的難度。特別是對食品衛生許可和衛生行政處罰有壹定影響。

1單位食堂的定義

單位食堂的定義在文字上有解釋,在現行法律法規中有規定:現代漢語詞典食堂:單位成員在機關、團體中就餐的場所;食堂是食品生產經營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五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是指壹切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職工食堂和食品攤販。”;《學校食堂和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食堂:學校食堂、合同食堂、高校後勤社會化後,為學生提供用餐服務的實體。”;(《飲食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第三條:“食堂:是指設在機關、學校、企業、建築工地等場所(處),為內部職工和學生提供膳食的單位。”

2淺談單位食堂管理的幾種常見形式

2.1公司為經營主體,主要指公司自有食堂為員工提供就餐服務。經營形式可以是獨立經營、承包經營和合作經營。承包經營、合作經營是指單位與承包方或合作經營者簽訂合同,約定食堂是單位的食堂,承包方或合作社以單位的名義為本單位職工提供就餐服務,單位對食堂的經營有很大的決定權,如采購、價格等。壹般沒有營業執照。目前大部分機關、企事業單位都是以這種形式獨立運作。

2.2後勤集團或餐飲中心是指後勤社會化後,主要為員工提供餐飲服務的實體。單位不經營食堂,只提供經營場所,由後勤集團或餐飲中心獨立經營,有營業執照。在資產管理中,單位與物流公司或餐飲中心形成甲乙關系。對單位原有後勤國有資產進行登記,明晰產權關系,實行規範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單位通過簽訂托管協議,將後勤資產無償或優惠出租給後勤公司或配餐中心使用,後勤公司或配餐中心通過設備維護、固定資產折舊、支付費用等形式,明確國有資產保值責任。在此基礎上,物流企業可以采取引進、聯合、租賃、資產托管、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和方式實施物流資產重組。這種形式在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中的學校食堂較為常見。

2.3出租人為主體單位,不經營食堂,但能提供經營場所,餐飲單位按合同約定為其員工提供用餐服務。經營形式可以是出租方租用本單位的場所為本單位職工提供用餐服務,也可以是委托加工、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可能還有權監管食堂的壹些操作,比如采購、價格等。但是經營主體是承租人,承租人有營業執照,比如出租房屋和設備,以承租人為主體的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