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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的申請程序是怎樣的?

1.本次招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0號),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和《關於實施民辦教育促進法做好民辦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 65433號)二、申辦條件學校性質: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是我國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公益性事業。 受理部門:主辦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範圍:國家事業單位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向社會申請在當地實施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培訓。(1)發起人資格:1。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該社會組織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具有與其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合法財產,其合法財產中非國有資產的份額不得低於總資產的三分之二。2.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舉辦者和擬任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學校人員配備條件1。學校董事會:學校應依法設立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學校董事會不少於5人,其中三分之壹以上必須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歷。2.法定代表人: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或者校長。3.學校管理人員:(1)校長:學校應配備專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職稱或國家三級以上職業資格,並具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經歷。(2)教學管理人員:500人以下的學校應配備2-5名教學管理人員,500人以上的學校應與學校規模相匹配。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以上,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驗,並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三)職業指導人員:應當提供具有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資格的相關人員。(4)財務管理人員:應具備會計人員資格證書。4.學校師資隊伍:應配備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師生比壹般為1:20-25,專任教師不應少於教師總數的1/4。教師必須持有教師資格證,並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各類職業培訓學校對教師的基本要求是:要求分等級,要求講授理論課,要求指導教師生產實踐,要求指導教師初級技能培訓,要求中等職業學校教育,要求中等職業學校教育,要求中級職稱以上中級工人或中級技能培訓,要求高等職業學校教育,要求高等職業學校教育, 要求具有高等職業學校學歷和技術技能,要求具有初級以上技能的某壹工種,要求具有較高的專業工人或較高的專業技能。 具有高級職稱以上的高級技能培訓,要求具有高級技工學校(高職)本科及以上學歷。技術技能(技能)可要求本專業某壹工種具有專業技師或高級職稱以上。(3)辦學資金、資產和財務要求為1。辦學經費必須是非國家財政性資金,資金來源必須穩定可靠。2.學校必須具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非國有資產在其合法財產中的份額不得低於全部財產的三分之二。學校的固定資產要達到20萬元以上。租用的校舍、場地和設施不能視為固定資產。申辦學校時,將辦學經費存入指定銀行,計入固定資產。最低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萬元人民幣。3、學校必須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開設銀行賬戶並實行獨立核算。(4)學校規模、場所、設施設備條件1。辦學規模:基本辦學規模不低於200人。2.辦學場所(1)實訓場所:必須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租用場所租賃期限不低於3年。理論課集中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無危房,采光通風條件良好,桌椅、平臺、黑板等設施齊全;(2)辦公場所:必須有辦公場所。(3)實習操作場所: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符合相關工種的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安全、消防、衛生等安全法規的有關規定。(4)住宿場所:招收住校生的學校的住宿場所應滿足人員需要,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相關規定。3.設施設備:應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設備,有足夠的實習站。壹般壹套練習設備要保證2-6人。(5)各項制度及教學文件1、學校章程及發展規劃:學校章程應載明以下主要事項:(1)學校名稱及地址;(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和形式;(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和性質;(四)董事會的產生辦法、人員組成、任期和議事規則;(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6)投資者是否要求合理回報;(七)學校終止的原因和程序;(八)章程修改程序。2.管理制度:要建立各種管理制度,包括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管理、健康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3.教學文件:應有與培訓專業(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職業資格培訓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當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自編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當經過專家論證,並報審批機關備案後,方可組織實施。三。申請材料(壹)申請設立民辦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1、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申辦報告;2、資產來源、產權、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2)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提交以下材料:1,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2、《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壹式三份;3.發起人資格證書復印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學歷、職稱證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4.固定資產評估報告、註冊資本驗資報告和法定機構出具的辦學證明;5.校舍權屬證明復印件(租賃的,應出具出租人的權屬證明,並提供租賃合同);6、滿足教學和技能培訓需要的主要設施設備清單及發票復印件;7、學校章程、發展規劃和各項管理制度;8、與培訓專業(職業、工種)相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9、學校董事會成員名單(附身份證復印件),且三分之壹以上人員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歷;10、校長身份證、職稱(資格)證書、就業證、學歷證書復印件、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證明、就業協議書;11、身份證、職稱(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復印件、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經歷證明、教學管理人員聘用協議;12、身份證、職稱(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復印件及就業指導人員相關工作經歷證明、就業協議書;13.財務管理人員身份證和資格證書復印件及聘用協議;14、教職工花名冊、身份證、職稱(資格)證書、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復印件、聘用協議。*除提交相關證照、證書、備案證明復印件外,申請人還須提供相應原件,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對。四。處理程序1。獲取相關信息。申請人應先從行政審批受理窗口領取或從江蘇省勞動保障網下載《江蘇省申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工作規則》、《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格式)》、《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接受相關咨詢,做好申辦準備工作。2.辦學申請書:申請人根據申請書要求完成相關材料的準備,將材料整理有序並附目錄,提交審批機關查驗。3.受理申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經工作人員審核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員出具受理通知書,並附已收材料清單;材料不齊全的,工作人員不予受理,並為申請人出具《補充材料通知書》。4.審查決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相關評估機構進行現場檢查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對符合辦學條件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出具書面答復,並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辦學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持辦學許可證復印件向同級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取得民辦非企業法人資格後,憑據登記證按照有關規定,到同級價格、稅務、質監局分別辦理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在核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出具《不予批準決定書》,並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五、辦理時限1。申請準備: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回復。2.申請正式成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六、民辦學校運作招投標審批待國務院發布有關規定後,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