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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戶口轉佛山順德戶口需要什麽條件?......

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進壹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的意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屬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公安廳關於進壹步改革廣東省戶籍制度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1]106號)和《省公安廳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進壹步改革戶籍制度意見的通知》(龔玥通字[2001]367號),結合我

壹、申請戶籍地址應以實際居住地為準。有固定住所(包括自購或自建的合法住所和單位以自有產權提供的生活設施相對完善的獨立公寓)的,應在申請時提供固定住所的產權證明,並在固定住所地址落戶。無固定住所的,在工作單位或經營場所所在地村(居)委會落戶,村(居)委會設立集體賬戶統壹管理。

具有壹定規模,職工人數在3000人以上的企業,經向區公安分局申請,經批準,可以設立集體戶口。

二、下列符合遷入我區條件的外來人員,憑當地派出所戶籍證明及與申請事由壹致的相關證明材料,到鎮(街道)公安分局戶籍窗口辦理申請手續:

(壹)推薦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憑區人事局出具的就業介紹信和單位接收證明、區組織部和人事局出具的調動工作介紹信辦理戶口,調動工作人員憑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調動工作介紹信和調動工作表辦理戶口。

(二)符合條件的在順德安置的退伍轉業幹部、退伍軍人和士官,憑我區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退伍軍人介紹信或民政局出具的退伍軍人和復員軍人介紹信申請入戶。

(三)在我區購買成套商品房或自建合法住房(不含商店、工廠、倉庫或其他用途的房產)在外地申請置業。如果是銀行按揭,可以憑房產證復印件加銀行的意見和蓋章申請入戶。

購房或建房申請入戶,物業必須具備入住的基本條件,且已寫好門(樓)號。壹套房屋只允許房主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與其共同居住的親屬(包括祖父母、父母、未婚兄弟姐妹,下同)居住。購買轉讓房屋的,必須將原戶口遷出,方可允許入戶。合資購買的房屋只允許壹家入住,申請人應提供房產所有人同意遷入的協議。

華僑、港澳臺同胞可在我區購買成套商品房,並允許其內地親屬入戶。除財產證明外,親屬還應提供親屬關系公證書、公證部門出具的同意入住聲明、入住保證書等文件。

(四)租賃我區房管部門提供的住房5年及以上,憑房管部門的租賃合同申請入戶。

(五)本轄區村(居)民有固定住所,其配偶、子女及與其共同居住的親屬可憑固定住所產權證明申請居住。本區村(居)民居住在幾個人共同居住的大宿舍,或者實際居住地與戶口不符的,其配偶、子女、親屬不能申請入戶。

(六)外商、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我區投資50萬元以上興辦產業,或捐贈20萬元以上並有固定住所的,可允許其在內地的壹名親屬落戶。申請入戶時,應提供營業執照或捐贈的相關證明和固定住所產權證明文件,以及親屬關系公證書、同意遷入聲明和遷入保證書。

(七)在我區投資50萬元以上興辦產業、企業或年內納稅20萬元以上並有固定住所的外來人員,可憑營業執照、納稅憑證和固定住所產權證明為其本人、配偶、子女及其同住親屬申請。

(八)我區機關、企事業單位需要招聘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高中級專業人才、助理處級以上技術人才和有固定住所的高級專業人才的,可在其工作單位試用期滿後,為本人、配偶、子女及與其共同居住的親屬申請入戶。申請時應提供相應的學歷證明、資格證明、勞動合同和鎮(街道)以上勞動管理機構認可的固定住所產權證明。

(9)在我區有固定工作且連續工作滿5年,在我區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並有固定住所的,可憑我區連續工作滿5年證明、社會養老保險卡、住院醫療保險卡和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固定住所產權證明申請入戶。

三、戶口遷移手續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申請人到遷入地鎮(街道)公安局領取《申請表》;

(二)申請人將《申請表》和申請材料寄至鎮(街道)公安局;

申請人為已婚育齡人員的,應當先到擬遷入地鎮(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辦理,然後交付材料。夫妻壹方結紮壹年以上,並提供原戶口所在地鎮(街道)計生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的,可免辦加具意見手續。

(三)公安局收到材料後向申請人出具《回執》。準予入戶的,應當在2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並出具入戶證明;不允許入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申請人憑《入學證明》回原籍戶口管理機關遷出。

四、父親或母親是我區村(居)民的新生嬰兒按以下規定選擇隨父隨母入戶。

(壹)政策內出生的新生嬰兒隨母親入戶的,憑嬰兒出生證明、父母雙方戶口簿、生育服務證(出生證明)、節育措施證明辦理(第壹個孩子須有上環證明,第二個孩子須有父親或母親結紮證明)。

(2)政策外出生的新生嬰兒(包括超計劃生育、生育間隔不足、非婚生),必須隨母親回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時,除提供上述相關證明材料外,還需提供鎮(街道)計劃生育服務部門征收社會撫養費證明。

(三)政策內出生的新生嬰兒隨父入戶的,憑嬰兒出生證、父母雙方戶口簿、生育服務證(準生證)、節育措施證明和鎮(街道)計生部門出具的《新生嬰兒隨父入戶計劃生育審核表》辦理。嬰兒母親不屬於順德戶籍的,由母親戶籍所在地縣級計生部門出具上述相關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後,方可與父親辦理戶籍。本省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可直接辦理入戶,省外出具的須到我區計生局辦理驗證手續後,方可辦理隨父入戶。

(四)政策外生育的嬰兒,出生後不屬於下列情況之壹的。父母雙方或壹方被計生部門領取後,可憑領取證及相關有效證件辦理隨父回家手續:

1,母親去世;

2、母親被判刑或送勞動教養的;

3.母親批準出國定居;

4、父母離異,由法院判給父親撫養;

5.母親重度殘疾,無能力照顧子女的;

6、其他特殊原因,並能提供相關依據,經查證屬實的。

以上情況憑死亡證明、刑事判決書、勞動教養通知書、公安出入境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證明、法院離婚判決書(或有效離婚及撫養協議文書)、醫院證明、其他特殊情況、相關有效證明及區計生局出具的批準意見辦理。

五、女性已婚軍人、港、澳、臺人員、華僑,女方要求將戶口遷到男方父母處的,應準予遷入。女方要求不遷出戶口的,應予保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撤銷其戶口。

六、對戶口與實際居住地不符的進行清理。

(壹)基於實際居住的原則,如果壹個房屋地址有多個戶口本,公安局經過摸底調查後,會根據所居住人員的情況,對壹個房屋地址合並多個戶口本。

(二)對擁有多套住宅房產的人員,自願選擇在實際居住地落戶。

(三)清理我區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戶口壹次。在我區有固定住所的,將戶口遷入實際居住地;無固定住所,企業符合設立集體戶口條件的,戶口遷入企業集體戶口;所在單位不符合建立集體戶口條件的,將戶口遷入工作單位所在村(居)委會的集體戶口。

上述集體戶口人員因單位解散或者其他原因離開單位異地的,其工作單位應當將其去向告知公安機關,並協助公安機關將其戶口遷入實際居住地。

七、鎮(街)公安分局應於每月月底前向鎮(街)計劃生育部門提供當月出生、死亡、遷入和遷出人員名單。區公安分局應當對各鎮(街道)的戶籍情況進行統計,每季度末向區計劃生育局提供上壹季度的人口變動情況。其他行政部門因行政管理需要向區公安分局調取戶籍信息的,區公安分局應當提供,調取信息的部門應當為其保密。

八、我區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為公民辦理相關入戶手續,除公安機關為換發戶口本收取每本戶口本10元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九、本意見從2003年3月1日開始執行。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200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