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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物流運輸倉庫租賃協議

第壹章是概述

壹.反欺詐

2008年,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制定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範圍內實施,鼓勵大中型非上市企業執行。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沒有給出“反舞弊”的具體概念,但在第42條中,明確了企業反舞弊工作的四種重點情形:(1)未經授權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侵占、挪用企業資產,謀取不當利益。(二)財務會計報告和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三)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濫用職權。(4)相關機構或人員串通舞弊。財政部2017發布的《小企業內部控制標準》。

第二,立法解釋

刑法第271條是關於職務侵占罪及其處罰的。

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學界的通說,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2020年刑法修正案(XI)

情況

2018、10、18上午,宋哲、修瑜樂案在北京朝陽法院壹審宣判。被告人宋哲、修玉樂因犯職務侵占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宋哲於2014至2016在王影視文化工作室工作期間,利用其擔任總經理、王經紀人的職務便利,利用其擔任總經理、王經紀人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被告人修瑜樂,采用虛報演出、廣告代言費等手段,侵占王工作室演出、廣告代言業務費用共計人民幣232.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哲身為公司職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單位財物;被告人修玉樂在犯罪過程中與宋哲形成協議,並為其提供幫助,在宋哲中已構成* * *犯。兩者均構成職務侵占罪,

壹.行為者

⑴特殊地位

行為主體是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主體。構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有特殊身份的犯罪,以具有特殊身份為前提加重、減輕處罰的犯罪,稱為身份犯。

根據刑法分則的規定,職務侵占罪是以特殊身份為構成要件的犯罪,其主要行為人包括:(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刑法》第271條);(2)保險公司員工(《刑法》第183條)。單位不構成本罪的主體。

比如以虛假身份應聘單位工作人員,然後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設立職務侵占罪。

再比如通過壹個虛構的股東會決議成為公司負責人,然後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財物據為己有,設立職務侵占罪。

再比如,在企業銷售產品的人,無論是按銷售業績領取固定工資還是提成,無論是正式員工、合同工還是臨時工,只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都可以成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

(二)受傷單位

刑法中的單位既包括作為犯罪主體的犯罪單位,也包括作為受害人的受害單位。刑法第30 [4]條規定的單位犯罪的“單位”概念與刑法第271條第1款規定的職務侵占罪的“單位”概念不壹致。前者是指作為犯罪主體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後者是指財產受到侵害,需要刑法保護的“單位”,對“單位”中的個人追究責任。

壹般認為,由於個體工商戶不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從業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其他單位”不應狹義理解。參照《關於商業賄賂案件的意見》,“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機構,也包括為舉辦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設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機構。其他未列出的臨時組織,如債權人會議、清算組等,是否屬於其他單位,需要在實踐中把握。

案(2021)運26刑終字第240號

法院認為,上訴人李甲鋅及其辯護人提出李甲鋅的身份不符合職務侵占罪主體的上訴及辯護意見。經調查,該案多名證人證實,李佳鋅在國外做生意時自稱沃瑪公司副總經理,並已實際履行該職務,負責沃瑪公司的大麻種植和推廣。

上述證人證言、李佳鋅的供述及登記在冊的工資單花名冊、李佳鋅的銀行流水,證實李佳鋅在沃馬公司領取工資,足以證實李佳鋅與沃馬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已實際履行了沃馬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公司大麻種植推廣的職責,其主要身份符合職務侵占罪的主要構成要件。

案(2020)粵1971刑初899號。

經審理查明,2017年以來,謝海波利用職務之便,收取客戶資金,未上繳公司,* * *侵占東莞市程菊會計服務合夥企業人民幣481103元。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海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第二,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案號(2015)川行梯字2號

我們認為,原審被告人楊身為順豐公司工作人員,具有處理順豐公司財物的便利的客觀事實,符合職務侵占的主要要件。其次,順豐公司合法占有、支配托運人基於快遞合同交付的涉案財物,並對該財物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涉案財物應視為順豐公司的財產。最後,楊作為順豐公司的工作人員,被順豐公司安排在公司負責快遞包裹的分揀工作,具體處理涉案財物,對其單位的財物有臨時實際控制權。其利用職務之便,將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犯罪特征。但由於所占財物價值未達到職務侵占罪的定罪起點,依法未以犯罪論處。

案(2015)第515號二中刑事抗訴終字。

2009年4月至2010、12年6月,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守剛利用擔任中融信托公司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助理的職務便利,依托中融信托公司的資質和信用以及該公司提供的交易平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分別尋找資金客戶和債券客戶,從事債券撮合交易。交易過程中,張守剛操縱其實際控制的豐聯公司,通過設計交易流程、增設交易環節等方式,進行與中融信托公司相關的交易,將應得中融信托公司的利益輸送給豐聯公司,共計2.07億余元,後被個人非法占有。我們認為,張守剛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2020)滬0113刑初字第955號

經審理發現:

被告人何某在1、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間,為籌集賭資,利用職務之便,以訂貨為幌子,誘導某公司向供應商支付貨款,後編造虛假理由要求供應商將部分貨款退回其個人銀行賬戶,以上述手段侵吞貨款1.9萬余元。

2.2020年3月,被告人何某謊稱需要支付貨款,誘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向何某的關聯方支付貨款1.6萬元,後由關聯方轉入其個人賬戶。

關於本案的定罪問題,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作為公司職員,利用職務之便,購買商品、支付貨款,將貨款1.9萬元從公司賬戶轉入其個人賬戶,屬於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公司錢財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侵占罪。但被告人何某謊稱支付貨款,從被害人李某處騙取654.38+0.6萬元,不屬於職務行為,應認定為詐騙。

(2008)滬壹中刑終字第682號[12]

被告人姜立是上海滬深航貨運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滬深航公司)的駕駛員。2008年6月5438+10月65438+2月下午4時許,姜立從面包車內的密封箱內盜走托運人委托給滬深航公司的鼠年紀念金幣30枚(總價值654.38元+0.6萬元)。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人姜立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或盜竊罪。

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實施犯罪時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普通貨物運輸承運人不僅有責任將貨物安全、及時地交付到目的地,而且有義務直接保管貨物。貨運司機在運輸過程中利用運輸、保管貨物的職務之便盜竊貨物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實踐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勞動工具、產品、快遞物品的,首先適用職務侵占罪,而不是盜竊罪。這實際上是將職務侵占罪的行為理解為包括盜竊罪,也就是說,壹旦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即使存在盜竊罪,也將按照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案號(2021)粵0307刑初2634號

2021年4月至5月,被告人朱傳健利用其在江西省上猶縣佳藝照明制品有限公司龍崗區平湖街道華南城辦事處擔任倉庫保管員的職務便利,負責管理辦公室倉儲。他以盜采的方式從辦公室盜走大量銅線,並在微信渠道聯系了名為“西苑”、“回收五金電子零件”的買家。被盜銅線賣給“西苑”和“回收五金電子零件”,出售銅線所得贓款人民幣77930元,被朱傳健用於網絡棋牌賭博等違法活動。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傳健的行為已構成侵占罪。

第三章職務侵占罪的懲治

壹、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6萬元至654.38+0萬元之間的數額為“數額較大”。法律修改前適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法律修改後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據此分析,刑法修正案(十壹)生效後,在相應的司法解釋出臺前,行為人可以根據“寬嚴相濟”的原則獲得寬大處理。同時將基本法定刑的上限降低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滿足壹定條件,可能申請取保候審,被判處緩刑留有余地。

第二,量刑指導

根據《共同犯罪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發[2021]21號),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數額達到較大起點的,應當在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數額達到巨額起點的,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的,應當在十年以上十壹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職務犯罪數額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提高刑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應當根據職務侵占罪的數額、危害後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罰金數額。

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應當綜合考慮數額、手段、危害後果、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情況,決定適用緩刑。

在實踐中,交易折扣壹般涉及供應商、交易對手和交易中間商,因此使用“折扣”的職業可以概括如下:

(1)假折扣

案件(2014)佛順發子楚第1898號

裁判要點:

被告私自增加公司給交易對手的折扣,導致交易對手多付貨款。被告將其控制的銀行賬戶提供給交易對手接受貨物。後被告將實際貨物轉移至其公司,被告侵占交易對手多付貨款,構成侵占。

基本情況:

2010年2月至2011年2月期間,被告人岑某某私自增加供應商富潤家具廠(以下簡稱富潤廠)給予帝國公司的折扣,致使帝國公司多支付富潤廠貨款。當多付貨款達到壹定數額後,岑某某通過提供其操縱的“洪某某”私人賬戶將貨款匯至公司財務,再由他將實際貨款轉給富潤廠,從中提取並占用壹部分貨款。上述期間,岑某某* * *侵占帝國公司支付給富潤廠的貨款56846元。

(二)隱瞞折扣

案號(2016)京0105刑初1830

裁判要點:

被告向交易對手隱瞞其公司的優惠折扣政策,然後冒充交易對手獲取公司返還的預付款,構成職務侵占。

基本情況:

2014年4月,被告人葉X在擔任xx物流(北京)有限公司(現為x1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技術部副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與中國x2集團北京有限公司洽談租賃線路業務,隱瞞向x2公司預付壹年費用即可享受35%優惠政策。其以xx物流(北京)有限公司的名義與x2公司簽訂網絡專線租賃合同後,私自以北京x3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名義與x2公司簽訂預付款退款協議,並要求x2公司業務員吳X將面值為114744元的預付卡兌換成現金存入其個人銀行賬戶。20103275年5月29日,後伍×將103275元打入葉×銀行卡。

(3)虛假交易對手

案(2016)粵03罰終字第1140號

裁判要點:

被告將個人訂單冒充為可以享受折扣甚至出廠價的店鋪訂單,從中侵占公司貨款的差價,構成職務侵占。

基本情況:

XXX公司是壹家從事家具生產和銷售的公司。其產品銷售模式分為兩種。壹種是門店銷售,由加盟商在不同的城市設立門店,代理他們的產品。考慮到加盟商開店的投入成本較大,XXX公司為了拓寬市場,壹般給予門店出廠價3.5折以上的優惠。另壹種模式是公司直接向終端客戶(即零散客戶)銷售產品,其銷售價格明顯高於專賣店,壹般在出廠價的7折以上(最低為6.8折)。

被告人康在擔任XXX公司第二銷售部經理時,負責的區域為華東地區,上海旗艦店和江蘇無錫月星店均由康管理。2013年3月至13年2月,被告人康利用職務之便,以上海旗艦店、江蘇無錫月星專賣店兩家專賣店的名義向XXX公司下單,侵占該公司貨款差價。

(4)假中間商

案(2019)滬0104刑初字第844號

裁判要點:

被告冒充其控制的第三方公司為被告公司的代理商,利用代理商可以申請購貨折扣,獲得銷售回扣的機會,侵吞被告公司的銷售款。後被告人利用職務之便,在其控制的所謂“代理”公司套現,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

基本情況:

2065438年3月至2007年5月,被告人余某、孔某某夥同他人,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在哥倫比亞運動服裝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哥倫比亞公司)向尚派公司采購商業軟件產品期間,虛增銷售環節,冒充上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尚派公司的代理商,利用該代理商可以低價采購商品。

(5)虛假折扣目的

案號(2010)永慈行子楚550號

裁判要點:

被告利用職務之便,向其公司謊稱自己按照公司指定的銷售渠道銷售產品,獲得價格優惠許可。後來被告實際上以高於優惠價的價格賣給了其他公司,其侵吞貨款差價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

基本情況:

2007年6月25日,被告人李帥代表寧波邰方廚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甘肅榮騰電器有限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自2007年6月25日至2008年2月26日,由公司向榮騰公司銷售熱水器、油煙機。但該批產品(以下簡稱工程機械)只能在青海石油管理局甘肅生活基地使用,不得在其他渠道銷售,並約定產品銷售價格、型號、交貨地點。

被告人李帥、孫偉夥同被告人陶建林,利用擔任邰方公司經理的職務便利,向邰方公司總部謊稱向榮騰公司銷售工程機械,要求總部按工程機械價格出庫,實際以高於工程機械的價格銷售給其他公司,侵吞差價。

二、項目經理的職業行為

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是指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經理。

項目經理是由建築企業委派的建築工程項目管理團隊的負責人。

項目經理不是技術崗位,也不是“技術職稱”,更不是職業資格,而是管理崗位。他是壹個組織體系中的管理者,他是否擁有人權、財權和物資設備采購權,應該由他所在企業的管理層來決定。

我國建築企業在管理建設項目時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責任制是指以項目經理為責任主體的建設項目管理目標責任制。

案件01(2021)浙0282刑初字第1346號

2019下半年,被告人劉軍入職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擔任寧波周巷項目部項目經理。2020年期間,被告人劉軍利用擔任項目經理的職務便利,采取以下方式侵占公司財物:將公司用於工作接待的香煙出售給慈溪市xx煙酒商店,分得人民幣5400元;收取慈溪xx建築公司支付給萬洋公司的修路費2萬元後,未繳入財政專戶;以項目招待費的名義,在慈溪市周巷xx日用百貨商店虛開卷煙發票後,在財務上予以報銷,所得款項共計565438元+0.08萬元。公司電表外接慈溪xx建築公司使用,收取費用。貨款42000元後,未支付給財務部門。以上人民幣65438元+065438元+9000元,被告人劉軍用於日常生活消費。

案02(2021)滬0104刑初807號

2065438+2007年2月,被告人許明明進入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華馬公司),擔任五華馬公司徐州三寶廣場項目經理,負責項目現場管理及費用結算。2065438+2007年7月至9月,許明明向五華馬公司索要款項後,克扣本應支付給項目分包商的勞務費,共計139000元。

案03(2021)粵0491刑初14

被告人康翔於2065438+2009年6月3日加入深圳市廣寧有限公司擔任項目經理,受公司委派到珠海橫琴國際金融中心項目,主要職責為項目管理及各項相關業務。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康翔利用其倉庫鑰匙,打開橫琴國際金融中心頂樓公司臨時倉庫,分三次將倉庫內存放的16音響設備從倉庫中搬出,並以物流快遞的方式將音響設備抵押給他人,獲利人民幣86800元。康翔將這筆錢用於個人還債和網絡賭博。

案件04(2021)浙1002刑初134

2020年3月至7月,被告人徐軍在擔任松原市裝飾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項目經理期間,利用其經手工程資金、材料的職務便利,收受公司負責人李1後,向工人謊稱公司未支付工人勞務費、材料費。私自承接工程後,以公司名義向合作材料供應商收取材料,非法占有公司財物價值人民幣374759元。

案05(2019)冀0221刑初字第254號

17年6月,被告人曹銳與位於吉林省永吉縣岔路河鎮吉林(中新)食品區總部大樓323室的康祥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康祥公司授權被告人曹銳負責內蒙古牙克石市華業國際建設項目的施工管理及康祥公司與宏遠公司簽訂的鋼材買賣合同中的授權事項。2017 07 16康祥公司與宏遠公司簽訂的鋼材買賣合同,吉林省榮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睿公司)為擔保人。康翔公司委派被告人曹銳負責申請購買鋼材並簽收鋼材。康翔公司根據鋼材銷售合同的約定,按照被告曹銳簽訂的鋼材數量和金額,與宏源公司結算鋼材貨款。在鋼材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人曹銳利用職務之便,未經康翔公司同意。他分別於2065438年7月16日、8月5日、8月24日,分三次向宏遠公司賒購總價值為401360.58元的鋼材,並於206548年用賒購的鋼材償還。

三。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用股東股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如何處理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股東股權行為的批復》(信號法審委(2005)105)如下:根據《刑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股份屬於財產。采取非法手段侵占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關於非法侵犯他人財產罪的規定。

關於法律委員會的信。首先,法工委的函不是立法解釋,只是立法解釋意見。第二,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是“公民所有的私人財產”,而不是“單位財產”。再次,不明確非法侵犯他人財產罪具體適用哪壹個罪名,因為侵犯他人財產罪包括侵占罪、盜竊罪、職務侵占罪、貪汙罪、挪用公款(基金)罪。

法工委105號意見中唯壹明確或“重申”的是,股份屬於財產。因為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民私人財產包括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

第二個重要文件《公安部經偵局關於非法占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工作意見》是公安部經偵局於2005年6月24日發布的。該意見指出,近年來,不少地方公安機關向我局請示,公司股東或受委托人以非法手段占有股權,是否涉嫌職務侵占罪。就此問題,我局多次召開座談會,征求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NPC政法委刑法辦公室等相關部門的意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給我局的書面答復是:如果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則可以以職務侵占罪處罰其在公司管理中非法占有股東股權的行為。

對公安部經偵局的意見。首先,無論是最高法刑二庭的回復,還是公安部經偵局的意見,都不是司法解釋。

第二,最高法院第二刑事庭的觀點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壹個層面,要能夠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如果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無疑不構成職務侵占罪。第二個層面,毫無疑問是利用他的地位。第三層次,公司管理層非法占有股東股權。註意,這是“公司管理”,不是“公司所有權”。

本單位的財產不僅指單位所有的財產,還包括單位依法或者按照約定占有、管理、使用、運輸的財產。

最高人民檢察院2019發布典型案例。在黃、段職務侵占罪壹案中,檢察機關指出,對於職務侵占罪中單位“擁有”還是“持有”本單位的財物,實踐中壹直存在爭議。從侵犯法益的角度看,無論是侵占“所有”還是“持有”單位的財產,本質上都是侵犯了單位的財產權,其主客觀行為特征和社會危害性可以統壹評價。參照《刑法》第九十壹條第二款“公共財產”的規定,將非公有制公司、企業管理、使用、運輸中的財產視同本單位財產,職務侵占罪與貪汙罪追訴原則壹致,以有效震懾職務侵占罪行為,平等保護不同所有制企業的財產權利,切實維護私營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比如,快遞公司基於快遞合同合法占有、控制托運人交付的涉案財物,並對該財物的損失承擔責任。行為人占有的財物應視為快遞公司的財物。

再如,貨運司機利用其運輸、保管貨物的職務便利,在運輸過程中盜竊貨物,構成職務侵占罪。

又如,鞋廠基於委托加工合同對涉案原材料進行管理和加工,采購經理利用職務之便,將其管理的原材料非法占為己有,構成職務侵占罪。

非法占有股東股權導致職務侵占罪的司法判例:

案件01: (2018)京0114刑初171。

我們認為,被告人陳從宏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大股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司經營管理中非法占有股東股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懲處。

案例02: (2017)新22句第53號。

我們認為,上訴人史存亮指使他人在未經股東陳某1同意的情況下,偽造“陳某1”的簽名,將哈密九天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管理的50%屬於陳某1的股份,出資15萬元變更到其本人名下;將哈密友誼商貿有限公司出資1.5萬元管理的陳某1占50%的股份變更至史某1名下;利用職務之便,采用偽造工程款的方法,侵吞哈密九天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550萬元,* *侵占出資654.38+0650萬元的股權和550萬元的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03: (2015)文倉行子楚4號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有門無視國家法律,利用其作為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指使被告人龔某佳偽造相關材料,擅自將姜某佳在公司的股份變更到其女兒龔某怡名下。股份時間價值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職務侵占罪。

案例04: (2014)汕頭中法刑二終字第45號。

本院認為,上訴人陳旭升作為公司總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財物價值8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4至2019,上述案件均根據最高法刑二庭的批復定罪。

還有壹個無罪的先例:(2018)寧02、54號艾某某職務侵占罪壹案。本案中,壹、二審法院認定艾某某無罪,艾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二審法院還引用了《公安部經偵局關於非法占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工作意見》。這是壹個值得討論的案例。

據此,有人認為侵占股權不構成職務侵占罪。事實上,(2018)寧02刑54號裁定並未提示侵占股權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現有證據雖能證明艾某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東股權,但不能證明艾某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更不能證明艾某某將浙江寧公司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可見,二審法院之所以認為艾無罪,是因為不能證明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壹、二審法院並未否定最高法刑事二庭答辯中所載的裁判觀點。也可以說,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非法占有他人股權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意見基本統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