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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範工作,保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租賃房屋,是指業主(單位)以旅館業以外的盈利為目的,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的房屋。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第四條市公安局是本市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

區公安分局、大通縣公安局及其所屬派出所負責本轄區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的具體工作。

城建、房管、勞動、計劃生育、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治安委員會、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條出租屋治安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第六條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壹)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二)危險房屋和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

(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房屋;

(四)違反規定建造的房屋;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屋。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人。第八條出租私有房屋的,出租人應當持房屋所有權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證明;公房出租,出租單位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和單位介紹信,到當地派出所辦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證明》。

經審查,符合出租條件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出租屋治安管理證明》。出租人不得出租無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證明的房屋。第九條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填寫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登記表,出租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登記表》應當包括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常住戶口或者服務場所等基本信息,出租人的姓名、出租房屋狀況等相關信息。第十條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壹)遵守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承租人遵守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落實治安防範措施;

(二)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不安全隱患,確保承租人居住安全;

(3)承租人為暫住人口的,督促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四)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發現承租人有違法或涉嫌犯罪活動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停止房屋租賃的,應當在停止租賃後7日內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手續;

(六)房屋租賃單位或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的,必須有書面的代理手續,並報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第十壹條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責任: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的管理和檢查,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任何非法活動;

(二)租賃房屋的安全使用存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消除;

(三)承租人是暫住人口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四)租賃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有毒危險物品;

(五)應按核定人數居住,不得將承租的房屋轉租或轉借他人;

(六)集體或單位租賃房屋,應當在住戶中確定專人負責治安,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房屋租賃治安管理的職責:

(壹)宣傳、貫徹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監督治安責任人依法履行治安責任;

(二)負責出租屋的治安檢查,發放《出租屋治安管理證》,指導、監督責任人落實治安措施,發現問題責令限期整改;

(三)及時做好承租人和居民的暫住登記和《暫住證》的核驗工作;

(四)及時查處出租屋內的刑事、治安案件,處理治安災害事故。第十三條出租人應當將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證明置於租賃房屋的明顯位置。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和抵押《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合格證》。公安機關對《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合格證》實行年檢制度。

《出租屋治安管理證》由市公安局統壹印制。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對責任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壹)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申領《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證》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的;

(3)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或轉借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