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依據:
第十條申請餐飲服務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證書(已從事其他業務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及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示意圖;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相關條件的材料;
(六)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七)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註意:建議先給相關部門打電話,帶上所有材料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