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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期滿後

法律主觀性:

壹、什麽是回租下的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壹種將企業資產與財政資金相結合的新型融資業務,它以“融物”的方式達到“融資”的目的。民法典(2021.1.1)將融資租賃合同定義為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後回租是壹種特殊的融資租賃。目前,我國企業債券市場尚未真正形成,證券市場融資不暢,銀行貸款受到授信額度、行業政策等諸多限制。在這種情況下,融資租賃中的售後回租業務為轉型期的企業融資、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財務報表提供了新的選擇。同時,由於其類似於抵押貸款,可以充分保障債權,也受到金融租賃公司的青睞。因此,回租成為融資租賃業務的壹種常見模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合同解釋》)對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認定、回租方式的效力、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等作出了規定,為融資租賃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本文結合最高法院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釋,對融資租賃售後租回模式進行簡要的法律分析。融資租賃雖然既包括融資的性質,也包括租賃的性質,但它壹方面不同於傳統的融資關系,另壹方面也不同於傳統的租賃關系。對此,學者們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性質界定保留了幾種完全不同的意見。主張者眾多,包括特殊租賃說、附條件分期說、借貸交易說、動產擔保說、獨立交易說等。每個命題都有自己的道理,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初期爭議不斷。目前廣泛采用的是獨立交易說,主張現代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是根據市場的需要,在傳統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在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獨立、新型、自足的三方交易關系。二、融資是什麽意思?從狹義上講,融資是企業籌集資金的行為和過程。即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情況、資金擁有情況和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采取壹定的方式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籌集資金,組織資金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的生產需要和財務管理活動。公司募集資金的動機要遵循壹定的原則,通過壹定的渠道和方式進行。壹般來說,企業籌資有三個目的:想擴張,想還債,動機混雜。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以及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在金融市場上籌集或借出資金的行為。從現代經濟的發展來看,作為壹個企業,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需要對金融知識、金融機構、金融市場有更深刻的理解,因為企業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企業必須與之打交道。金融知識的主要內容包括:金融機構、金融業務、金融市場、金融監管、金融監管。三。融資融券如何交易(1)壹般來說,融資交易是指投資者以資金或證券作為抵押,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進行證券購買,並在約定期限內償還貸款本息;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資購買證券被稱為“買多”。(2)證券借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以資金或者證券作為擔保物賣出,並在約定期限內買入相同數量和品種的證券返還給券商並支付相應的融券費用;投資者從證券公司賣出證券稱為“賣空”。(3)壹般來說,融資融券的關鍵在於“融資”二字。如果有“融資”,投資者必須提供壹定的擔保和支付壹定的費用,並在壹定期限內歸還借入的資金或證券。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735條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融資租賃合同。第七百四十五條未經登記,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七百四十八條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