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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項目

納稅調整項目來源於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通常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所得稅前利潤調整項目。

所得稅前利潤中需要調整的項目包括納稅調整及增加項目和納稅調整及減少項目。

納稅調整項目包括14項:

1,添加項目

指納稅人的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壹致,需要調整增加的項目,主要包括稅法規定不得扣除的項目,以及企業已計入當期費用但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的金額,如工資性支出、業務招待費、稅款滯納金、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非公益性捐贈支出等。

2.減少項目

指納稅人會計處理與稅收法規不壹致,需要調整減少的項目,主要包括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虧損、稅收優惠項目和免稅項目,如五年內未彌補的虧損、國債利息收入等。

企業所得稅調整項目表的檢查

3.工資支出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在企業工作或與之發生雇傭關系的職工的全部現金或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及其他與雇傭或雇傭有關的支出。地區補貼,物價補貼,漏餐補貼,都應該算工資薪金。

納稅人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A.投資納稅人的員工分配的股息收入;

按照國家或省政府的規定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c從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D.各種勞動保護支出;

E.員工工作調動的差旅費和安家費;

F.員工退休和離職福利的所有費用;

G.獨生子女津貼;

H.住房公積金由納稅人承擔;

壹、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非工作薪金支出項目。

1994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規定》對企業工資問題具體規定如下:

a .對經有關部門批準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B.餐飲服務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提成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C.未實行上述辦法的企業,應實行計稅工資法。所謂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的工資標準,包括基本工資、浮動工資、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各種補貼、津貼和基金等。企業在計稅工資標準內支付工資的,據實扣除;超標部分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現行應稅工資月最高扣除額為3500元/人。具體扣除標準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限額內根據當地不同行業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備案。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確需超定額的,在不超過20%的範圍內報財政部審批(2006年7月1後取消),財政部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物價指數對計稅工資限額進行適當調整,各地據此調整計稅工資標準。

在檢查工資支出時,要特別註意納稅人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作為稅法和會計的永久差額,不予收取,由企業用稅後利潤解決。另壹方面,納稅人實際工資低於應稅工資標準的,只能據實收取,不能按應稅工資標準收取。

4、福利基金、教育經費、工會經費

“三費”的計提依據是企業應納稅工資總額,而不是企業實際工資總額。提取比例為:職工福利基金14%,職工教育基金2.5%,職工工會基金2%。同樣,根據財務制度的規定,企業可以按照實際工資總額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但實際工資總額高於計稅工資總額的,在報稅時只能按計稅工資總額提取;實際工資總額低於計稅工資總額的,申報納稅時只能按實際支付工資計提,實際支付工資與計稅工資總額的差額不得計提。已計提的,應按規定進行調整。

對“三費”的檢查,壹是檢查其計提依據,二是檢查計提比例是否符合規定。如果不符合規定,將按照稅法要求進行調整。

5.利息費用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憑相關貸款利息支付憑證據實列支;非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於同期同類金融機構計算的貸款利率的前提下,允許扣除。

納稅人利息支出未按照稅法規定超額支付的部分,應當進行調整。

6.業務招待費

納稅人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應當提供準確的記錄和憑證,並允許在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限額內據實列支。即:不超過年營業收入的5‰;

在檢驗過程中,應註意的問題:

A.這裏的營業收入包括納稅人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B.企業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業務招待費並沒有全部統計在內。我們首先要把金額乘以60%,看看乘以的金額是否達到營業收入的比例。

7.公益救濟捐贈

公益性救災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對受贈人的直接捐贈不扣除。這裏所說的社會組織包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齡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

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2.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允許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

8.提取折舊費用

檢查納稅人計算提取舊費是否合理,必須了解固定資產計價原理。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根據企業財務制度要求,以原價為準。企業壹般不得以重置價格調整固定資產的原價。

固定資產的計價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a .施工單位交付的已完工固定資產,應按施工單位交付的財產清單確定的價值計價。

b .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完工投入使用時,按實際成本計價。

C.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買價加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和已付稅金計價,從國外進口的設備按設備買價加進口環節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計價。

D.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格,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利息支出和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價。

E.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發票所列金額加上企業承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確定。如無隨附發票,應根據類似設備的市場價格確定。

F.有盈余的固定資產按照類似固定資產的重置全價計價。

G.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根據資產的折舊程度,按照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

H.原有固定資產改建、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原價加上擴建發生的費用,扣除改建、擴建期間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後的余額確定。

稅法規定,允許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

A.房屋和建築物;

b .使用中的機械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和工具;

c .季節性停機檢修的機械設備;

D.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E.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6 .財政部規定應計提折舊的其他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A.土地;

B.房屋建築物外未使用、不必要、封存的固定資產;

C.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D.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E.按照規定提取維護費的固定資產;

f .已壹次性計入成本的固定資產;

G.破產關閉企業的固定資產;

h .財政部規定不得計提折舊的其他固定資產;

壹、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稅法規定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如下:

A.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自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折舊。

b .計算固定資產折舊前,應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扣除,殘值比例在原價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殘值比例的,應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994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規定》對固定資產折舊作了補充規定:

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照財政部制定的不同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

對極少數因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城鎮集體和鄉鎮企業,可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局)批準,但不得短於下列規定的年限:

A.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b火車、輪船、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為10年;

c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為五年。

對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制造企業、汽車制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和其他經財政部批準的特殊行業企業,其機器設備可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9.無形資產攤銷

稅法規定,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並分別下列情況確定:

A.投資者作為資本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B.購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格計價。

C.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D.捐贈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發票所列金額或者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計價。

無形資產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

轉讓或投入的無形資產,合同或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和受益期的,按照合同或企業申請書規定的法定有效期和受益期較短的原則進行攤銷;法律未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業申請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合同或企業申請中未規定的或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不得少於65,438+00年。

對未按上述規定攤銷無形資產的納稅人進行調整。

10,租賃費

稅法規定,只允許直接扣除經營租賃的租賃費。對於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視同購買固定資產,租賃費不直接扣除,而是按照資產的實際價值進行折舊和攤銷。

融資租賃又稱資本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經營租賃是壹種短期租賃。根據企業所得稅的折舊年限,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因此可以認定經營租賃的租賃期限短於5年,租賃的固定資產不是企業的財產。

與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包括閑置的生產能力或過時的技術可能導致的損失,以及經濟條件變化可能導致的收入變化。報酬是指在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內預期的有利經營,以及因資產升值或剩余價值實現而可能獲得的收益。

稅務人員在檢查中要註意,判斷壹項租賃是經營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從而確定租賃費是否可以直接抵扣,不在於租賃的形式,而在於交易的實質。如果在壹項租賃中,實質上已經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則該租賃應歸類為融資租賃。

下列情況之壹通常視為融資租賃:

A.租賃期滿後,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B.承租人擁有購買資產的選擇權,且其價格預計將充分低於行權日的公允價值。在租賃開始日,相當確定的是將來會行使這種選擇權,即租賃包含低價購買的選擇權。

c租賃期是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壹般租賃期限達到資產經濟壽命的3/4(75%)以上,資產的最終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

d .在租賃開始日,租賃最低還款額的現值大於或等於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應給予出租人的補貼和稅收減免的金額。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

以上四條任何壹條都是融資租賃。

對於經營性租賃,承租人只能調撥資金,不允許對租賃資產進行折舊;融資租賃的租賃企業只能收取折舊費,租金不能直接計入成本。

11,壞賬準備

所謂壞賬損失,是指債務人破產或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遺產清償後,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壞賬損失的確認條件:

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b .債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C.債務人確實無法以其財產清償的應收賬款(包括保險理賠等。)因重大自然災害或事故而遭受巨大損失的。

D.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定後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E.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賬款。

F.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對於企業的壞賬損失,按照國際通行做法,提取壞賬準備,壞賬準備的壞賬準備法在壞賬損失發生時核銷。

企業未計提壞賬準備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按當期實際發生額扣除。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可以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按照應收賬款年末余額的壹定比例計提壞賬準備。

在壞賬準備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應重點審核計提比例,壞賬損失的實際核銷應主要依靠註冊會計師的驗證。對於采用直接核銷法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必須認真核實其申報的壞賬損失,收回已確認核銷的壞賬,只能減少管理費用。

12,其他扣款

對於其他可抵扣項目,稅法有如下規定:

A.納稅人按照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其他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照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及按照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勞動者繳納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

納稅人向商業保險機構為其投資者或職工投保的人身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職工投資基本保障以外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

b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勞動保護費用可以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為員工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防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所發生的支出。

C.滿足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傭金可以計入銷售費用:具有合法、真實的憑證;支付對象必須是獨立納稅人或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個人(支付對象不包括企業職工);除另有規定外,支付給個人的傭金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d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關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納稅人繳納的,還有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發生的可以扣除。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E.納稅人因盤虧和報廢造成的資產凈損失扣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理賠後的余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以扣除。納稅人出售職工住房發生的財產損失不得扣除。

13,項目不允許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A.資本性支出,固定資產購建支出,無形資產轉讓開發支出,資本利息,包括所有者貸款投資的貸款利息和對外投資支出。

B.非法經營的罰款和沒收財產的損失。

C.各種稅的滯納金、罰款、罰金。

D.與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無關的其他支出。

E.自然災害和事故造成損失的賠償。

F.納稅人的非廣告贊助支出。

G.分配給投資者的股息。

H.非公益性救災捐贈等。

對不可抵扣項目的監督檢查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如果與稅法規定不壹致,必須進行調整。

14,彌補虧損

納稅人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收入彌補;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彌補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A.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收入應先在當地征收,再進行分配。合營企業的虧損,由合營企業按規定就地彌補。

B.投資者從合營企業分配的稅後利潤需要補繳所得稅的,如果投資者的企業發生虧損,可先用分配的利潤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後仍有結余的,應按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