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代理服務中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銷售額不包括支付給客戶單位職工的工資和代理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壹般納稅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額外費用為銷售額,扣除支付給委托單位職工的工資和代理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適用稅率為6%。也可以從取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給委托單位職工的工資和代理人繳納的社會保險,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1)除本條第2、4、5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不動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產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業機械、農用薄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的稅率為6%。
(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