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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大型活動安全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大型活動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市舉辦下列大型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壹)在露天公共場所舉辦的慶典、文化活動、展覽、經貿活動,參加人數超過10000人;

(二)在室內公共場所舉行的慶典、體育、展覽、經貿活動,參加人數在3000人以上的;

(三)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動。第三條市、區(市)公安機關是本轄區內大型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第四條大型活動實行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下同)的主要負責人是大型活動安全第壹責任人。第五條舉辦大型活動的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牢固安全,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並驗收合格;

(二)未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的;

(三)電器設備符合安全標準,夜間舉辦的活動必須有照明設施和臨時停電的應急措施;

(四)出入口清晰、標誌明顯,安全門必須是自由門或外門;

(5)危險路段和部位必須設置安全防護設施,並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六)有相應的停車位;

(七)經營攤點不得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八)計算機房、售票處、配電室、貴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照規定配置安全防範設施和警衛人員;

(九)公安機關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第六條公安機關負責大型活動的安全審查。大型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在活動舉行30日前向公安機關提供下列相關資料:

(壹)單位資質證書;

(二)有關部門同意舉辦大型活動的證明;

(三)大型活動和安保方案;

(四)相關安全制度或措施。第七條在本市舉辦的、跨區(市)和全市性的大型工業活動由市公安機關審查;其他大型活動須經當地公安機關審核。

因舉辦大型活動需要切斷交通的,審批機關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安機關應當在交通中斷5日前向社會公告。第八條大型活動需要印制門票的,主辦單位應當就印制數量、發放範圍等征求公安機關的意見。大型活動門票不超過名額的95%,工作證數量不超過名額的2%。第九條舉辦大型活動,未經批準,禁止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第十條利用釋放的空飄物舉辦大型活動的,應當經公安機關同意,並報空管部門批準。第十壹條大型活動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做好安全工作。無票嚴禁入內。第十二條大型活動的參與者,應當服從值班人員的管理和指揮,有序入場和退場。嚴禁隨意投擲物品或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眾安全的物品。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大型活動安保工作的需要,派出警力參與大型活動安保工作。第十四條大型活動發生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和災害時,主辦單位應當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警力趕赴現場,並按照相關預案進行處置。第十五條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安排專項安全經費。第十六條違反下列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大型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經公安機關批準舉辦大型活動的;

(二)超量發售車票,發放工作證;

(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未經批準釋放空中物體。第十七條舉辦大型活動的單位,不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九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公安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壹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