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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京現在的拆遷方式是什麽?

《& lt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國土房管局、房地產開發公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拆遷單位:

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結合《北京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的實施,我局印發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京國土房拆遷字20011188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165438+《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京通房拆遷字第20011188號)同時廢止。本通知頒布實施前,區縣國土房管局已公布拆遷的項目,不適用本通知。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

壹、暫停相關事項

1.拆遷範圍的確定

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規定,拆遷範圍由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批準的範圍確定;建設單位在原土地使用範圍內實施拆遷的,應當按照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的範圍確定拆遷範圍。

2.暫停申請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可以向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暫停辦理拆遷範圍內的有關事項。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暫停辦理事項的申請、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材料。

3.停牌事宜的通知及公告

區縣國土房管局在收到用地單位申請暫緩辦理事項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核同意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地規劃、建設、工商、地稅等部門暫停,並在拆遷範圍內公示。公告和公示應當載明拆遷範圍、暫停事項、暫停期限等內容。

4.暫停期

暫停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1年。用地單位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提前30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提出申請,並說明延長期限的理由和擬采取的措施。延長期不得超過1年。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期申請後,應當將延長暫停期限的決定書面通知當地規劃、建設、工商、地稅等部門,並在拆遷範圍內公示。縣國土房管局的審查和通報時限按照本實施意見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除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或者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外,區縣國土房管局可以在暫停期限屆滿20日後發布拆遷公告。

二、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申請和審查

5.批準機關

房屋拆遷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審查後出具,並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但屬於市政府確定的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跨地區、縣建設項目的,由區縣國土房管局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審核批準後,方可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辦法》所稱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是指道路交通、供水、供氣、供熱、環保、汙水管道及處理、城市河湖、電力、郵政、電信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納入本市計劃。

6.跨區縣項目認證

跨地區、跨縣項目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可以由區、縣國土房管局分別發放,也可以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實際情況發放,並通知相關區、縣國土房管局。

7 .國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包括下列情形:

(1)建設單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建設用地批準書;

(2)建設單位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合同;

8.拆遷應當在原土地使用範圍內進行。

建設單位在原使用土地範圍內實施拆遷,符合《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三)項提交的《國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是指原土地使用證(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提交土地使用範圍內的房屋所有權證)。

9.市政土地征收等

建設項目涉及代市政機關拆遷房屋的,在辦理拆遷許可證時,無需單獨提供代市政機關部分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10.拆除計劃

拆遷計劃的內容包括項目概況、拆遷範圍和方式、拆遷期限、項目開竣工時間。

11.拆除計劃

拆遷方案的內容包括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現狀(房屋使用性質、產權歸屬、面積等。)、薪酬和補貼預算等。拆遷人應當根據上述內容制作拆遷補償方案匯總表。

12.其他材料

《辦法》第九條所稱“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

(1)拆遷現場揚塵汙染防治責任書及房屋拆遷施工單位資質證明;

(2)委托評估合同及委托評估機構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3)按照市國土房管局《關於本市拆遷項目實行招投標管理的通知》(京國土房管房2003 306號),應當進行招投標的拆遷項目,應當提交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13.拆遷範圍

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的拆遷範圍不得超出規劃用地範圍,但規劃用地範圍外的房屋不能與範圍內的房屋分割,拆遷主管部門可以將範圍外的房屋劃入拆遷範圍。

14.拆遷公告

區縣國土房管局發布拆遷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文號、拆遷人、拆遷範圍、搬遷期限等主要內容。

第三,通知業主

15.通知業主

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當書面通知拆遷範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通知書應當載明拆遷人、拆遷許可證號、項目名稱、委托拆遷單位、委托評估單位、拆遷範圍、搬遷期限、拆遷補償補助標準和聯系方式,並告知其享有的權利。拆遷人無法通知房屋所有人的,應當在《北京日報》和《法制日報》上公告,公告期為30日。

拆遷公有住房,拆遷人應當將房改售房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告知產權單位和承租人。

四、被拆遷房屋的鑒定

16.建築施工區域的識別

拆除私有房屋(不含已購公房),按房屋所有權證註明的建築面積計算原建築面積。拆遷已購公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按房屋所有權證註明的建築面積計算原建築面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按照房改買賣合同註明的面積計算原建築面積。

17.非住宅房屋的識別

拆遷範圍內非住宅房屋的認定,應當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用途或者規劃部門批準的用途為準。

18.多套房屋合並計算

拆遷範圍內有多處房屋(包括自有私有房屋、出租公有房屋和出租私有房屋)的,在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有關規定》第壹條核定拆遷補償時,各地房屋補償壹並計算。

19.另壹棟房子

被拆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且在拆遷範圍外有另壹套正式住房的:

(1)本人或配偶在拆遷範圍外的國有土地上擁有或租賃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為準)按本市規定的租金標準;

(二)以其父母、子女所有的房屋或者按本市規定的租金標準(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為準)租住在拆遷範圍外的國有土地上的;

(三)本人或配偶在朝陽區、海澱區、豐臺區、石景山區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擁有正式住房。

(4)本人或配偶已在本市其他拆遷區域獲得補償或安置的。

五、停產損失補貼

20.補貼條件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拆遷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給予被拆遷人停產停業綜合補助:

(1)被拆遷房屋有房屋所有權證;

(2)被拆遷房屋認定為非住宅房屋;

(三)有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註明的經營場所為被拆遷房屋;

(四)拆遷前被拆遷的房屋實際用於生產經營的;

(五)辦理稅務登記並開具完稅憑證。

21.經營住宅

被拆遷人以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住宅房屋進行市場評估補償;符合本實施意見第二十條第(1)、(3)、(4)、(5)項規定條件的,拆遷人可適當給予拆遷停產停業綜合補助。

六、拆遷補償協議

22.協議文本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簽訂書面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在房屋拆遷中,補償協議的原件必須給被拆遷人。

23.歸還所有權證書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後,拆遷人將原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使用證移交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移交給房屋權屬登記部門。

七、拆遷決定

24.裁決方法

區、縣國土房管局作出拆遷裁決時,應當在裁決中明確拆遷補償方式,或者用於執行房屋。

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拒不搬遷的,拆遷補償款由拆遷人向公證處交存並公證,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裁決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被執行人同意搬遷並騰空房屋後,可以領取拆遷補償款;但是,被執行人未按規定支付的租金和其他費用,應當從拆遷補償中扣除。

八、拆遷評估

25.被拆遷人應當配合拆遷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時,應當通知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到場,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應當予以配合。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者委托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配合的,評估機構也可以進行評估。

26.評估報告的提交人

拆遷評估報告由拆遷人或者拆遷人委托的評估機構送達。

27.提交評估報告

服務評價報告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8.評估報告的交付方式

評估報告應直接送達收件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接收物品、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

受送達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評估報告的,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評估報告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被送達人被收監的,通過其所在監獄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送;受送達人已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的勞動教養單位轉交。轉發的機關或者單位收到評估報告後,應當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直接送達評估報告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本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九、拆遷檔案管理

29.拆遷檔案

房屋拆遷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材料;

(2)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

(3)拆遷總結、拆遷結案表;

(4)裁決和強制拆遷的有關文件;

(5)其他材料。

30.拆除結束

拆遷人應當在被拆遷人全部搬遷後1個月內向區縣國土房管局移交拆遷檔案,同時將拆遷安置表報市國土房管局。

31.檔案管理系統

各區縣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X.其他問題

32.市區、郊區和遠郊區縣

本市城市房屋拆遷所指的市區包括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郊區包括朝陽區、海澱區、豐臺區、石景山區;郊區縣包括門頭溝區、昌平區、通州區、順義區、平谷縣、懷柔縣、密雲縣、延慶縣、房山區、大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