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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非法將我的房屋出租給第三人,第三人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房屋,有違法行為的,由承租人承擔法律責任,出租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

首先,承租人單方轉租違反了《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當由承租人先行承擔責任。其次是賠償,不知道是不是這個第三人在居住過程中房屋損壞需要的賠償。如果是,有兩種情況:壹是第三人不知道承租人無權轉租,不知道自己在正常使用過程中或者因輕微過失造成了損害。這種情況壹般是免責的,只能追究簽訂租賃合同的承租人的責任。第二,如果第三方非正常使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房屋或者設施損壞,妳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擔侵犯妳財產權的責任(非合同責任,因為妳沒有和他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而不管妳是否知道承租人無權轉租,同時妳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合同責任,以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效果相當於所謂的“連帶責任”,但法律意義和操作完全不同。再次,如果所說的賠償只是指妳不想轉租或者轉租帶來了其他損失(不是房屋或者設施的損失),那麽如果第三方是善意的(不知道對方有沒有轉租權),妳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只能基於租賃合同追究承租人的責任;第三人不善意的,應當承擔補充責任,即承租人先替妳承擔賠償責任,再要求第三人繼續承擔其無法承擔的部分(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方式比較復雜,但壹般都是這樣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出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