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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危險品運輸公司停車場情況

成都危險品運輸公司停車場自有或租賃3年以上,並與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停車場應設在企業註冊地的市級行政區域內,面積根據車輛數量確定。

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車場:

1.擁有或租賃3年以上且與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停車場應當位於企業註冊地的市級行政區域內。

2、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物品和罐式車輛,數量小於20輛(含)的,其停車面積不小於1.5倍的車輛正投影面積,數量大於20輛的,超出部分,每輛車的停車面積不小於車輛正投影面積。

運輸其他危險品,特種車輛數量在10(含)以下,停車面積不小於65438+車輛正投影面積的0.5倍;數量超過10輛的,每輛車的停車面積不得小於該車的正投影面積。

3、停車場應當封閉並設置明顯標誌,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眾安全。

擴展數據

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條例》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有專用車輛為本單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壹)屬於下列企業、事業單位之壹的: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科研、軍事等有特殊需求的企事業單位。

(二)符合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專用車輛(掛車除外)數量可以少於五輛。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申請表,包括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和擬運輸的危險貨物範圍(類別、物品或名稱,如為劇毒化學品,應標明“劇毒”)。

(2)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投資者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理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書面授權委托書。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證明專用車輛和設備情況的材料,包括:

1.未購買專用車輛和設備的,應當提交專用車輛和設備投資承諾書。承諾書的內容應包括數量、類型、技術水平、總質量、核定裝載質量、軸數和車輛外形尺寸。

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設備的配備;特種罐車的罐體容積;裝載後的罐式專用車罐體總質量與車輛核定裝載質量的匹配;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物品和易制造爆炸危險化學品的專用車輛核定裝載質量的相關信息。承諾期不得超過1年。

2、已購置專用車輛和設備的,應提供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配備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坦克專用車的坦克檢驗合格證或檢驗報告及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參考百度百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