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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治理相關政策?

國家林業局關於進壹步加強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區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工作的若幹意見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廳(局):

根據《退耕還林條例》(國務院令第367號),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誌關於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的重要指示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進壹步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荒山荒地造林治沙的積極性, 加快項目區荒山荒地綠化步伐,現就進壹步加強項目區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提出如下意見。

1.承擔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退耕還林任務的地區,在退耕還林的同時,還要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完成壹定面積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任務。

二、退耕還林配套荒山荒地造林任務,原則上在地(市、盟)級項目區行政區域內進行,在此範圍內調整有困難的,各省(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省(市、區)項目區內進行調整,統籌安排。

三、退耕還林必須采取人工造林的形式。荒山荒地造林,要因地制宜,科學確定植被恢復模式。在立地條件好的地方,原則上應采用人工造林恢復植被。不具備人工造林條件的地區,可以因地制宜地封山(沙)便於造林和飛機栽植,並加強補植。

四、退耕還林配套荒山荒地造林任務,在簽訂合同的基礎上,可切塊單獨安排給造林大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社會組織和個人,並享受國家每畝50元的苗木造林補貼。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登記,確認權屬,頒發林權證。

五、項目區內國有農、林、牧場已承包到戶,且符合國辦發[2002]10號文件規定的,承包方可以在自願的前提下承擔退耕還林任務,並享受國家退耕還林政策。

六、國家退耕還林配套荒山荒地造林每畝50元苗木和造林補助費,各地可綜合不同造林方式、苗木費用等因素,以縣為單位進行適當調整。

七、工程造林技術標準,按照國家頒布的標準執行。

200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