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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出租門面、車庫的收入是否應作為非稅收入繳入國庫?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屋出租收入應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管理。

政府非稅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理順政府分配關系、完善公共財政職能的客觀要求。

《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和《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4號)均明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屋租金收入屬於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範圍。

但我們在審計中發現,壹些行政事業單位直接將租金收入作為單位的其他收入,而不作為政府非稅收入,脫離了“收支兩條線”管理。壹方面,壹些行政事業單位認識存在偏差,在將國有房屋租金收入明確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後,仍繼續將該收入視為單位收入;

另壹方面,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的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還存在監管不到位的問題。因此,建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領導,完善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管理制度,督促相關機構及時足額將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上繳政府,納入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收入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