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道路的改建、擴建和舊城改造中,戶外廣告和公共廣告欄應當納入規劃方案。第六條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昆明市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
本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縣(市)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管理工作。第七條昆明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規劃、市政、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戶外廣告的位置、形式、規格、時間和安全要求的審查和管理。第二章發布標準第八條戶外廣告的發布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壹)內容合法、真實、有效、文明、健康,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使用中外文、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應規範、準確、美觀;
(3)不得擅自改變註冊審批的地點、形式、規格和時間。第九條下列情況或區域,不得設置和張貼戶外廣告:
(壹)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影響綠化和環境衛生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等公共基礎設施的使用;
(三)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四)本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昆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禁止設置、張貼戶外廣告的區域。第十條戶外廣告的設計、制作、設置和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設計美觀大方,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二)設置的戶外廣告破損、陳舊、變色的,應當及時整修、更換、拆除;
(三)安裝應當牢固、安全,不得妨礙交通、通信、電力、消防或者損壞其他公共設施和城市綠化,不得影響行人和居民的安全;
(四)在高壓線、通訊線、電纜、光纖等處。,必須符合相關技術規範;
(五)在建築物墻體、人行道上方、消防設施上方及其通道上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不得影響市容和安全;
(六)霓虹燈、燈箱等廣告、用電設施必須符合供電和消防部門的有關規範和標準;
(七)在立交橋、人行天橋上設置,不得影響交通管理和行人安全。人行天橋上不得設置高於護欄的封閉式廣告。第十壹條經批準的戶外廣告(霓虹燈廣告除外),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證》編號和廣告經營者名稱。第三章登記和審批第十二條在盤龍、五華、西山、官渡從事戶外廣告的廣告經營者,應當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八縣(市)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審查批準後,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和《戶外廣告登記證》。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戶外廣告。第十三條廣告主需要進行戶外廣告發布的,可以自行設計、制作、設置或者委托具有廣告經營權的經營者進行,並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批準後方可發布。
需要在自有場地內設置戶外廣告的,其內容必須與設置者登記的經營範圍相壹致,並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經登記批準後,方可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