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糧食收購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年原糧收購量2000噸以上,加工轉化企業日加工能力30噸以上;(二)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上;(三)擁有或者租賃符合國家有關糧食倉儲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的庫容1萬噸以上的倉庫,租賃期限應當在兩年以上,具有糧食倉儲資格的人員1人以上;(四)具有國家規定的糧食檢驗設備和1以上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人員,或者持有委托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的協議。
2、從事糧食收購的個體種糧農民應具備的條件。應當有3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固定的經營場所、符合儲糧要求或者通過租賃方式取得的倉儲設施,並具備相應的糧食倉儲能力。
申請程序:糧食收購許可證申請條件說明:
1,我申請;
2.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戶的身份證復印件;
3、驗資證明或個體工商戶個人存款證明;
4.倉儲設施和檢驗設備的證明;
5.營業場所證明;
6、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檢驗和保管人員的有效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