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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法律解析:《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的部門規章。

法律依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生產負責。依法開展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審核,按規定組織風險評估和安全檢查。根據項目風險評估等級,在項目沿線受影響區域做出相應的風險預警。

建設單位不得向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租賃、材料供應、試驗檢測、安全服務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違反或隨意簡化基本建設程序。不要隨意壓縮工期。確需調整工期的,應當對影響安全的風險進行論證和評估,並由合同雙方協商提出相應的施工組織和安全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