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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執行異議訴訟的條件如下:

1,必須在執行過程中提及,即執行開始後,強制執行結束前;

2.必須經過異議審查前置程序,即案外人提出書面異議後,執行法院已作出裁定;

3.必須有明確的停止執行或者繼續執行的主張,案外人可以提出請求確認;

4.提起訴訟的理由必須是對執行對象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

5.債權必須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判決無關;

6、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即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案外人執行異議訴訟的程序:

1.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案外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

2.提供證據材料:案外人應當提供足以證明其對執行標的主張的相關證據;

3.支付訴訟費:按照規定,案外人可能需要支付相應的訴訟費;

4.法院受理和審查:執行法院對案外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判斷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5.開庭審理:法院受理執行異議申訴的,將安排開庭審理;

6.法院作出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法院將對是否支持案外人的異議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案外人對執行異議提起訴訟必須滿足六個條件:在執行程序期間提起訴訟,通過預審程序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基於對執行對象實體權利的異議,請求與生效判決無關,必須在法定十五日期限內提出,以保證法律程序的正確實施和當事人權益的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27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