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內融資租賃公司
沒有特別的限制,參照公司法直接執行。
2.外資金融租賃公司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3.金融租賃公司
1)在中國境內外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
2)在中國註冊的主要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的產品的大型企業;
(三)中國境內外註冊的金融租賃公司和中國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二、成立條件
1,國內融資租賃公司
1)境內融資租賃企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7億元人民幣;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三)具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專業人員。,且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至少三年租賃行業經驗;
4)具有可用於公司註冊經營的非住宅房屋地址,需提供房產證和租賃協議;
4)近兩年經營業績良好,無違法違規記錄;
(五)具有融資租賃產品相關的行業背景;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7)經營期壹般不超過30年。
2.外資金融租賃公司
1)註冊資本折合成美元至少10萬元人民幣;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三)具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專業人員。,且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至少三年租賃行業經驗;
4)具有可用於公司註冊經營的非住宅房屋地址,需提供房產證和租賃協議;
5)外資在股權比例中的比例不低於25%。股東必須是企業,這種股東公司必須成立壹年以上。目前在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準入的前提下,暫停審批純外資融資租賃公司,除非是知名跨國企業;
6)外方股東公司上壹年度總資產不低於500萬美元,董事為外方自然人,股東為外方自然人或企業法人,且最近壹年無股權變更記錄。中方股東公司須具備至少65438+億元的資產證明和註冊資本認繳能力,特別是大型裝備制造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
(七)充分說明擬設立試點公司的主要業務領域、業務模式、資金來源、未來三年整體業務發展規劃以及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9)經營期壹般不超過30年。
三、審批部門
1,國內融資租賃公司
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2.外資金融租賃公司
商務部。
3.金融租賃公司
銀行監管委員會。
四。經營範圍
1,國內融資租賃公司
以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業務為主要業務,開展租賃財產購置、租賃財產殘值處理和維護、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以及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存款;
2)向承租人提供流動資金貸款和租賃項下的其他貸款;
3)金融機構的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
4)同業拆借業務;
(五)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
2.外資金融租賃公司
同上
3.金融租賃公司
經銀監會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1)融資租賃業務;
2)融資租賃資產的轉讓和受讓;
3)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業務;
4)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5)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6)同業拆借;
7)向金融機構借款;
8)海外借款;
9)租賃財產的出售和處置;
10)經濟咨詢。
經銀監會批準,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開辦以下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1)發行債券;
2)在境內保稅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3)資產證券化;
4)為控股子公司和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
(五)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動詞 (verb的縮寫)政策基礎
1,國內融資租賃公司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於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2.外資金融租賃公司
以上依據與《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3.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