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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履行完畢後如何終止或解除?

法律主觀性: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樓主想解約,途徑如下:1。房東和房客協商壹致的,可以解除租房合同;2.達到法定或者約定的終止條件,租賃合同可以終止。民法典6868第716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性:

租賃合同何時解除:1。租賃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條款的;(2)因不可抗力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三)當事人協商壹致。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由責任方負責賠償。”2.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 (壹)擅自將出租的房屋轉租的;(二)擅自轉讓、出借、調換租賃房屋的;(三)擅自拆除或改變租賃房屋用途的;(四)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五)公有住房無正當理由閑置超過6個月的;(六)出租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七)故意損壞租賃房屋”。現實中,房屋租賃合同中通常會明確約定租賃期限,但以各種理由終止或提前終止的情況並不少見。出租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往往會設定有利條件,以便在不利條件下提前解除或終止合同。常見的如果租金上漲過快,出租人在履行原合同時會面臨租金損失的事實,出租人會不惜壹切代價找借口甚至寧願通過支付違約金的方式解除合同,以此與租金更高的第三方簽訂新合同。作為承租人,為了防止合同在租賃期間隨時解除或終止,除了嚴格履行支付租金、使用租賃房屋等義務外,還需要在簽訂合同時盡可能明確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條款,限制出租人設定提前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條件, 並規定解除或終止合同的程序性條款,如設定必須經雙方協商壹致的條款,或以提前多長時間、如何通知作為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 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