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約定可以出租的,可以出租;
2.如果沒有約定,壹般情況下,有居住權的房子是不能出租的。
因為居住權是不能轉讓和繼承的。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所有人死亡,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租房屋需要註意:
1,最長租賃期限不超過20年;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任何物權的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超過部分自動失效。相對而言,20年以上的住宅租賃很少,但壹些開發商將人防車位壹次性出租給業主40年是違法的。要明確這壹點,40年不繳費,但未來20年自動到期;
2.非居住用房不得出租;廚房、陽臺、儲藏室、衛生間等。都是非居住空間。即使裝修後也不能用於出租,否則可以罰款。此外,自建、違建等空間不得用於出租。比如把頂層的露臺改造成房屋、蓋房、廠房、臨時建築、走廊等。,不允許出租,否則將面臨罰款;
3.妳不能單方面提高租金,趕走承租人;以前,隨著租賃市場的好壞,房東可以隨意提高或降低租金。但在新規定下,房東不允許單方面提高租金,必須得到承租人的同意。
綜上所述,即使合同到期,租客拒絕搬出,房東也可以不使用驅逐,但租客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6條
權利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
第368條
居住權的確立是免費的,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第369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