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稅
兩個以上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合並改建為壹個企業,原投資者仍然存在的,合並後的企業承擔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2.印花稅
以合並方式設立的新企業,其新開立的資金賬簿中記載的資金,對於此前已申報的部分,可以不申報,未申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的資金,可以按規定申報。
3.企業所得稅
壹般稅務處理:被合並企業接受的被合並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公允價值確定;被兼並企業的虧損不得在被兼並企業結轉彌補。
4.增值稅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以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讓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務,不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所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