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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用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用電信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保護,保障通信網絡和信息的暢通和安全,更好地服務公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用電信基礎設施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用電信基礎設施,是指為保障通信網絡和信息的暢通和安全,向公眾提供電信服務的通信光纜、機房、基站、鐵塔、管道及其配套的供電設施。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用電信基礎設施的開發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支持公用電信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建設、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電信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用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建設、規劃、國土房管、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公用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第六條公用電信基礎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依法進行的公用電信基礎設施建設,不得危及公用電信基礎設施的安全。第七條公用電信基礎設施經營者應當加強公用電信基礎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建立健全建設、保護和管理的規章制度,保證公用電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質量和運行安全,履行公用電信基礎設施保護義務。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公用電信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設施共享、確保安全的原則。第九條市電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工業和信息化、國土房管、建設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通信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標準規範,組織編制本市公用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公用電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將需要獨立占地的公用電信基礎設施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合理安排建設用地。

依附於基站、鐵塔等公共電信基礎設施的,應當符合城市市容、環境、房屋安全和交通管理的標準和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公用電信基礎設施的分散用地給予支持。第十壹條城市建設和村莊建設應當配套建設公用電信基礎設施。

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電信管道、機房、布線設施等電信設施和電信管道、橋梁等電纜通道,應當納入建設項目設計文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資金應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規劃建設道路、鐵路、橋梁、隧道、城市道路、城市軌道等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提前通知市電信管理部門,同步協商設計,預留通信管道走廊及配套設施。第十二條商住樓業主或者管理人、住宅小區物業企業應當為公用電信基礎設施經營者使用商住樓和住宅小區電信管道等電信設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條件。第十三條根據公用電信基礎設施規劃和建設的需要,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市政設施、公路、鐵路、機場、地鐵等公共設施應當向公用電信基礎設施建設開放,並提供便捷接入。第十四條公用電信基礎設施的經營者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建設電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公用電信基礎設施時,應當事先以公示方式告知建築物所有權人和使用人下列事項,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壹)符合市有關部門同意的公用電信基礎設施建設計劃;

(2)采用的設備和安全標準;

(三)符合建築安全要求的施工方案;

(4)施工時間和設備安裝位置。

公用電信基礎設施經營者應當在居民小區公示不少於十天,並對居民提出的意見作出合理答復。第十五條公用電信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采取美化措施,與區域內城鄉建設風貌相協調,不得影響市容市貌。

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公用電信基礎設施的建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十六條公用電信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電磁輻射安全標準。公共電信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認證標準的設備對運行中的基站發射功率和電磁輻射安全進行監測,環保部門應當依法對基站電磁環境等級進行監督檢查並予以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