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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給員工租房應該如何納稅?附相關會計處理

為了減輕員工的生活壓力,很多公司都會給員工提供宿舍。職工租房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個人所得稅是代扣還是代繳?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妳什麽都知道嗎?跟深空網壹起來看看吧。

企業為員工提供住房費用主要有三種形式:

1.公司直接給員工發放住房補貼。

2.公司出租房屋供員工免費居住。

3.員工的個人租金應由公司憑租賃增值稅發票和租賃協議報銷。

不同形式的處理方法不同:

壹、企業所得稅

1.公司發放給員工的住房補貼和員工憑公司發票報銷的租房費用屬於員工福利範圍,應計入公司的員工福利費。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建議:為準確核算公司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單獨設置賬簿。)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號公告)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公司出租房屋供員工免費使用,取得增值稅發票,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公司向員工發放的住房補貼,如果納入員工工資薪金體系,與工資薪金壹並發放,必須符合以下原則:①企業制定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②企業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和當地的基本工資水平;③企業在壹定時期內支付的工資相對固定,工資薪金調整有序進行;(四)企業已就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工資待遇的安排不是為了逃稅。住房補貼可視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準予稅前扣除。(註:國企的,工資不得超過有關部門給的限額;超出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以國企要註意作為工資薪金的住房補貼會不會超過限額。如果超標,建議還是按職工福利費處理。)

3.員工取得應付給個人的租賃增值稅發票,公司憑此發票報銷租賃費用,但不允許計入員工福利費,與企業經營無關,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另外,報銷給企業的房屋租賃費用,屬於合理支出。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二,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在企業工作的個人取得的全部現金或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加班工資、補貼以及其他與職工工作或就業有關的收入。企業向職工支付工資薪金時,應當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所得稅。

1,現金支付住房補貼

職工取得的住房補貼屬於工資薪金。公司屬於員工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員工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時,應將補貼並入員工月工資,計提並繳納個人所得稅。

2.公司出租房屋供員工免費居住。

個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企業向職工提供的住房支出,屬於職工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薪金收入範圍。公司需要將租金費用納入員工工資總額,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公司租房給員工住,不壹定固定壹個人住;要按照員工居住天數計算,確認員工的租房費用納入員工工資總額,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如果確實無法劃入員工個人名下,原則上也不能並入員工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註:員工為外地人,其免費住房為以非現金形式獲得的住房補貼。住房補貼合理且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公司(扣繳義務人)在進行工資薪金首次納稅申報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有效憑證和證明材料。)

3、個人出租憑出租增值稅發票和租賃協議報銷。

職工個人以增值稅發票形式向企業報銷房屋租賃費用的,在辦理個人所得稅時應區分外籍個人和非外籍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外籍個人取得的補貼實行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規定,外籍個人以非現金或報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等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於企業支付給非外籍個人的房屋租賃費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應當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

員工報銷租房費用,無論是開發票給個人還是公司,都屬於員工工資收入。公司需要將租賃費用納入工資總額,並代扣個人所得稅。外籍員工憑發票取得的住房費用,是以報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這個住房補貼是合理的,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應向稅務機關提交有效憑證和證明材料。

公司向員工提供住房費用的會計分錄:

公司向員工提供的住宿屬於員工福利費,根據員工所在部門不同,可計入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會計處理時,將各期應付租金按受益方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並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如果公司規模小或者分不清各部門應該分攤的費用,也可以直接進入管理費用。

應計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款:應付職工工資

支付時,憑房東收到的租金收據和發票入賬。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應付職工。

貸款: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