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批準開工報告之日起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