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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傷害事故的預防措施有哪些?

防止機械傷害事故的預防措施有:

(1)維修機械必須嚴格執行掛停電禁止合閘警示牌和專人監護制度。切斷機械動力後,必須確認其慣性運轉已完全消除,方可工作。機械維修結束後,試運行前,必須對現場進行仔細檢查,必須確保機械部分的所有人員完全撤離後,方可合卡。在維修和調試期間,嚴禁有人留在設備內檢查汽車。

(2)人體接觸頻繁、直接的機械,如煉膠機,必須有完好的緊急制動裝置,制動按鈕的位置必須在機械操作活動範圍內,操作者隨時可觸及;機械設備的所有傳動部件必須有可靠的保護裝置;人孔、進料口和螺旋輸送機處必須有蓋板、護欄和警告標誌。保持工作環境整潔。

(3)每個機械開關的布局必須合理,並滿足兩個標準:壹是便於操作者在緊急情況下停車;二是避免誤啟動其他設備。

(4)清理積料、捅粘料、上皮帶蠟等。機械應遵守停電和懸掛警示牌制度。

(5)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因素較大的機械作業現場。機械操作人員如因有事必須進入,必須先與當班機械作者取得聯系,並有安全措施後,方可同意進入。

(6)各種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掌握設備性能的基本知識,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上網時壹定要謹慎操作,嚴格執行相關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嚴禁無證人員操作機械設備。

擴展數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人身傷害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環境汙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和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指死亡3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下。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分類的補充規定。

本條第壹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明事故過程、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認定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與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涉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告事故情況,並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壹)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報國務院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重大事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3)壹般事故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報告事故的同時,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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