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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哪個稅務文件?

請參考以下文件和說明:

政策基礎1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合同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規定,為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而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售後回租),按照其中載明的租金總額和“借款合同”稅目,按照0.5 ‰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文件背景:2013年8月1日起,融資租賃業務納入營改增範圍。這份文件是近期生效的,明確了相關行業營改增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政策基礎2

總局4月25日視頻會議政策2016

第四,印花稅的稅基。

兩部委發布的通知並未提及印花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是在營改增之前,這個問題已經明確,沒有改變。各地執行口徑仍按照《印花稅條例》執行,計稅依據按照合同所載金額確定。合同所含金額與增值稅分別註明的,按照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如果沒有單獨註明,計稅依據應為合同中包含的金額。

政策基礎3

根據印花稅的實施條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可以是合同金額(如購銷合同)、收取的費用(如貨物運輸合同)和收入(如財產保險合同)。

1.根據財稅[2015]第144號文件規定,計稅依據中的融資租賃合同印花稅並不是所謂的“合同權利額”。

2.總局已經明確,根據《印花稅條例》,計稅依據按照合同載明的金額確定。合同所含金額與增值稅分別註明的,按照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如果沒有單獨註明,計稅依據應為合同中包含的金額。

3.實踐中,根據作為應稅憑證的合同計算繳納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應為:

(1)印花稅應稅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只記錄免稅金額,免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二)印花稅應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同時記載免稅金額和增值稅金額,並分別記載的,以免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三)印花稅應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含有增值稅稅額,但未單獨記載的,以合同所含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