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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租房有規定嗎?有規定租期嗎?

有規則的。

國有房屋短期租賃期限壹般不超過5年,長期租賃期限壹般不超過20年。根據規定,國有土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行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短期使用或土地建設的臨時建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期限壹般不超過5年;地面建築物、構築物建成後,需要長期使用的土地應當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的最長租賃期限。

房屋租賃合同的有效期: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所以包括房屋租賃合同的續簽,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為20年。

①房屋租賃合同期限不超過20年,即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超過20年;多個租賃合同或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合計不得超過20年。

②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是否重新約定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3)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但整個租賃合同並非無效;超過20年的,部分租賃期限無效,即按20年計算。

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條件

房屋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達成的共識。壹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的,承租人和出租人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否則構成違約,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雙方承擔。

然而,這不是絕對的。特殊情況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將出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出借的。

2.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眾利益的。

3.承租人未能在合同規定的壹定期限內支付租金。

4.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附屬設備,拒絕修理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