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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農村集體土地建工廠需要政府審批嗎?

需要。

《關於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嚴禁並嚴厲查處“以租代征”轉為農用地的違法行為。

近年來,壹些地方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規避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通過出租(租賃)、承包等方式違規使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項目建設。這是必須嚴格禁止和嚴厲懲罰的。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以租代征”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全面清查,嚴格依法依紀處理。嚴肅追究不報不查的責任。嚴肅處理以罰代法、處罰不到位的行為。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經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林地、草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確認,水面、灘塗養殖使用權的確認,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個體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期限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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