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集體收回的土地沒有承包給我,要求對我多余的樹木、果樹、灌溉管道、鐵絲網架等設施設備進行集體補償是否合法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和第四十五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采用招標、拍賣方式發包的,承包費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方式確定;通過公開協商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原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多余的果樹(合同到期後1500棵梨樹歸集體),經濟林地到期後需要與發包方北藏村委會或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補償協議,是否可以依法續簽合同,原承包地內的灌溉管道、鐵絲網架等基礎設施如何處理。
3.如果權屬確定,是否可以砍伐移植?是否需要按照相關要求辦理扡插、移栽等手續?
林木權屬明確後,林木所有者可以依法申請辦理砍伐或者移植林木的手續。
也可以咨詢當地政府,繼續簽約續租,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