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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租賃合同的法律後果

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出租人應當返還剩余的未支付租金。對於已經履行的租賃合同部分,出租人有權保留其已取得的租金或者占用費,承租人無權請求返還租金。

對合同生效的簡單理解:

1,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符合;

2.意思是真的;

3、目標確定且不違反法律或公眾利益。

二、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合同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 *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要素:

1,損害事實存在。

2.賠償義務人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壹個重要因素。

3.錯誤行為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四、無效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1.合同的無效取決於國家對已經成立的合同的態度和評價,體現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幹預。處理合同無效的結果和處理合同無效的結果完全不同。

2.壹旦合同被宣告無效,有過失的壹方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當事人已經履行的,應當將接受的履行返還對方。合同的成立只產生民事責任問題,不產生其他法律責任。對於無效合同,不僅會引起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責任,還會引起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3.司法實踐中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意義在於,避免將壹些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視為無效合同;對於許多條款不具備或不明確的合同,應通過解釋的方式或根據法律的補充規定,努力促進合同的成立,以鼓勵交易,減少財產損失和浪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