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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損壞的東西需要原價嗎?

第壹,租用損壞的東西需要原價嗎?

不可以,應該按照實際價格進行補償,也叫評估價補償。雙方可以協商,以實物或現行市價支付現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11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二、租房損壞東西的處理

1.租賃物損壞時,租賃合同有詳細約定的,可按合同處理。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和維修責任,出租人應當盡快安排人員更換和維修,避免承擔更嚴重的法律責任。

租賃合同沒有約定的,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在租賃物正常使用過程中磨損租賃物的,承租人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和維修責任。出租人得知租賃物損壞後,應及時安排維修。租賃物損壞造成承租人人身傷害的,承租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訴訟向出租人要求賠償。

但是,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損壞不承擔責任。因承租人未按約定方法使用租賃物,或未妥善保管租賃物造成損壞的,承租人應賠償損失,並承擔賠償和維修責任。協商不成,出租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租賃合同,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2.因承租人自身質量問題造成租賃物損壞的,承租人不承擔責任。

租客在租賃租賃物時,往往會得到殘次品,因此租賃物因自身質量問題而受損的情況非常普遍。比如租客租車,在行駛過程中,車子會因自身質量問題,不時被甩出自燃。遇到這種情況,出租人往往會打退堂鼓,要求租客賠償損失。

事實上,如果租賃物因自身質量問題造成損壞,承租人不承擔責任。另壹方面,承租人因租賃物本身的損壞遭受損失的,可以請求解除租賃合同,少付或者不付租金,並賠償相應的損失。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租客也可以通過法院措施追償。

民法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壹章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租賃的住宅房屋自然損壞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由出租人維修的,由出租人負責維修。房屋未及時修繕,造成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應當愛護和合理使用租賃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改裝、擴建或增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合同。

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理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