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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租賃如何納稅籌劃?

對企業的稅收籌劃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壹種是圍繞稅種,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進行籌劃;二是側重於企業融資、證券投資、財產信托規劃等不同的經營活動方式。實踐中,企業壹般將兩種籌劃方法結合起來,針對不同的投資決策和不同的經營活動模式,對涉及的相關稅種尤其是主體稅種進行稅收籌劃,選擇最有利的經營活動模式,使企業的稅收負擔最小化,使企業獲得最大的利益。

租賃作為壹種特殊的融資方式,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為條件將其資產出租給承租人的壹種信貸業務,主要用於設備等實物資產的融資。租賃可以分為兩種形式:1。經營性租賃(又稱服務租賃),即傳統的設備租賃,租賃公司購買設備和工具供用戶選擇,租賃公司壹般收取較高的租金。2.融資租賃(也稱融資租賃)是現代市場經濟中廣泛使用的壹種融資方式,是融資資金和融資物資相結合的壹種特殊類型。租賃企業通過提供同類信貸資金,按照租賃企業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向租賃企業提供設備,以改善租賃企業的生產能力和財務狀況。融資租賃具有以下特點:①出租人在租賃期滿時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2)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③租賃期限不得短於租賃資產有效經濟壽命的75%;④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不低於租賃資產公允現值的90%。

租賃可以給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帶來利益。對於承租方而言,首先承租方只需按期支付租金即可獲得所需設備的使用權,對於機器設備的長期占有無需墊付資金,避免短期資金集中支付對企業資金周轉順暢造成的影響,以及資金被占用或管理不善時的風險;

二是租賃企業支付的租金可以在成本中扣除,具有扣稅作用。對於出租人來說,由於資金充裕,可以通過從事租賃業務獲得租金收入,實現資本增值。另外,當出租方和承租方屬於同壹個企業集團時,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通過租賃的方式將資產從壹個企業直接公開出租給另壹個企業,實現利潤和費用的轉移,最終達到減輕整個集團稅負的目的。

因此,租賃的稅收籌劃不僅是租賃企業要考慮的問題,對於出租人來說,也存在因租賃方式不同而產生的稅負差異的比較和選擇問題,通過稅收籌劃可以實現節稅。下面從承租人和出租人兩個方面來分析。

壹、租賃企業的稅收籌劃

1.融資租賃和貸款購買的選擇。

例如,某企業需要增加壹條生產線進行生產,價值為200萬元,每年可增加利潤80萬元,殘值為65438+萬元。企業有兩種選擇:壹種是從固定資產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年租金40萬元,租期6年;先從銀行貸款,期限6年,年利率10%,分期償還本金。設備折舊也壹樣,這裏可以忽略。(貨幣時間價值PVIF10%%。6=0.565:PVIFA1O%。5=3.791:PVIFAl0% .6=4.355)。

租賃銀行貸款

65438年+0-6年

息稅前收益

租金/利息

稅前利潤40 60 70

所得稅(33%)13.2 19.8 23.1

稅後利潤26.8 40.2 46.9

從上表可以看出,通過融資租賃實現的稅後利潤現值之和為26.8?4.355 = 116.71萬元;向銀行貸款的稅後利潤現值之和為40.2?3.791十46.9?0.565 = 1.789萬元。表面上看後者的現值大於前者,但實際上後者第六年要還200萬元貸款,那麽銀行貸款的現值應該是65.9萬元(178.9-200?0.565)。相比之下,企業采用融資租賃更劃算。

2.通過租賃在集團內進行稅務規劃。

例如,企業A(出租方)和企業B(承租方)屬於同壹個利潤組,企業B處於稅收優惠區域(期),所得稅稅率為15%,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甲企業將年利潤654.38+0萬元(價值300萬元)的生產設備以租賃形式轉讓給乙企業,並按有關規定收取足夠低的租金(如40萬元)(租金水平符合公開市場原則)。這樣,A企業將60萬元利潤轉讓給B企業,享受15%的所得稅優惠,集團稅負減少60?(33%-15%)= 10.8萬元,從而提高集團利潤率。如果A企業和B企業適用稅率的差異越大,租金越低,A企業向B企業轉移的利潤越多,稅負降低越大,整個集團利潤率的提高越大,納稅籌劃的效果越好。

此外,在集團內子公司之間稅率相同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租賃來降低稅負。如果壹個集團有兩個公司,A公司和B公司,A公司有B公司需要的生產設備,有兩種選擇。壹種是以出售的形式將設備轉售給B公司,另壹種是以壹定的年租金將設備出租給B公司。兩家公司的所得稅稅率都是33%。通過租賃,A公司當年出售設備的壹次性收入可以通過租金分配到多個納稅年度,從而降低集團當年的整體稅負,獲得延期納稅的收益。

二、租賃企業的稅收籌劃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單位(壹般指金融、保險公司)融資租賃業務,不論租賃財產是否轉讓給承租人,均按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的,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物及所有權未轉移給承包方的,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這樣就存在不同租賃企業、不同租賃方式的稅負比較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

例如,某金融服務公司與某化工公司簽訂租賃合同,金融公司出資200萬元購買該化工公司急需的壹條流水線。化工公司應向金融服務公司支付租金220萬元,殘值65438+萬元。金融服務公司在繳納營業稅時,按照金融保險業6%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654.38+0.8萬元。但稅務機關檢查後發現,該金融服務企業不是經人民銀行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應按服務業租賃征稅,即220萬元的營業額應按11萬元的營業稅計算繳納,稅率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