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但是,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訂立租賃合同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代為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租賃合同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續租或者租賃關系終止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登記備案部門辦理租賃合同變更、延期或者註銷登記。
擴展數據: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以原設計為居住用房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單獨建造後出租或者按床出租。原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空間,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第十條出租房屋,每間房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維修、養護、維修義務的除外),且住宅使用者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前款所稱居住面積,是指原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的使用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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