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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和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需要註意什麽?

要註意代表公司簽字的人的身份,公司財務印章的收據,租金支付方式和維修內容,雙方的權利義務。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雙方應當在祖傳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法律分析

房屋租賃合同是轉讓房屋使用權的合同。因為房屋租賃合同只是轉讓房屋的使用權,承租人只能按照合同約定使用租賃的房屋,而不能處分。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為破產財產,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租賃合同是壹種約定的、雙重服務的有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房屋交付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因此是約定合同而非實際合同。雙方有相互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壹個雙邊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臨時性的,房屋租賃合同轉讓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所以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與暫時轉讓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容易因房屋的返還而引發糾紛。在建立租賃關系之前,出租人和承租人要完成相關的法律手續,既能保證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又能保證出租人和房東的各項權益。同時,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簽訂租賃合同後,到當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